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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020 C 52 DB12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003—2020 医务人员丙肝病毒职业防护和暴露处置规 范 Specification for protection and treatment of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patitis C virus for medical personnel 2020- 12 - 17 发布 2021 - 01 - 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03—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海艳、吴伟慎、赵莹、张国平、魏兆飞、费春楠、张颖。 I DB12/T 1003—2020 医务人员丙肝病毒职业防护和暴露处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务人员丙型肝炎病毒职业防护和暴露处置相关的个体防护、暴露分级、暴露处置、 登记、报告与随访。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疗机构的医疗防疫人员、药剂人员、 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防治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WS 213-2018 丙型肝炎诊断 WS/T 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丙型肝炎病毒 hepatitis C virus HCV 属于黄病毒科肝炎病毒属,其基因组为单股正链RNA,由约9.6×103个核苷酸组成,在核衣壳外包 绕含脂质的囊膜,囊膜上有刺突,能引起人类丙型病毒性肝炎。 3.2 丙肝病毒核糖核酸 hepatitis C virus ribonucleic acid HCV RNA 反映病毒的复制与传染性,是诊断HCV感染的金标准。 3.3 持续病毒学应答 sustained virological response SVR 治疗结束后第12周和24周,HCV RNA不可测;可表示为SVR12和SVR24。 3.4 丙型肝炎病毒职业暴露 occupational exposure to hepatitis C virus 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等工作过程中意外被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或者丙型肝炎病人的血液、体液 污染了皮肤或者粘膜,或者被含有丙型肝炎病毒的血液、体液污染了的针头及其他锐器刺破皮肤,有可 能被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情况。 4 个体防护 1 DB12/T 1003—2020 个体防护按照附录A执行。 5 暴露分级 5.1 一级暴露 暴露源为体液、血液或者含有体液、血液的医疗器械、物品等;暴露类型为暴露源沾染了有损伤的 皮肤或者粘膜;或暴露类型为暴露源刺伤或者割伤皮肤。经检验,暴露源HCV RNA阴性,无论抗-HCV阴 性或阳性,无论暴露源有无临床症状或肝功是否正常。 5.2 二级暴露 一级暴露的基础上,经检验,暴露源HCV RNA阳性,无论抗-HCV阴性或阳性,无论暴露源有无临床 症状或肝功是否正常。 5.3 暴露源不明暴露 一级暴露的基础上,暴露源未检测HCV RNA,感染状况不明,无论抗-HCV阴性或阳性,无论暴露源 有无临床症状或肝功是否正常。 6 暴露处置 6.1 即时处置 6.1.1 完整皮肤污染,用肥皂液和流动水交替清洗受污染皮肤,随后用浸有碘伏消毒原液的无菌棉球 或其他替代物品局部擦拭 2 遍,作用 1 分钟~3 分钟,再用 75%乙醇脱碘。 6.1.2 皮肤刺伤,在伤口近心端向远心端轻轻挤压,尽可能挤出损伤处的血液,再用肥皂液、生理盐 水和流动水进行交替冲洗;禁止进行伤口的局部挤压;然后用 75%乙醇或者 0.5%碘伏涂抹消毒,作用≥ 2 分钟。必要时,用 0.2%过氧乙酸溶液浸泡,或用 0.2%过氧乙酸棉球、纱布块擦拭。并包扎伤口。 6.1.3 粘膜损伤,先用生理盐水或清水反复冲洗,再用含有效碘 1000mg/L 的碘伏或有效氯含量≥2g/L 氯已定水溶液局部擦拭 2 遍~3 遍,作用到规定时间。 6.1.4 溅入口腔、眼睛:用清水、自来水或生理盐水反复冲洗,再使用有效含量≥2g/L 氯已定水溶液 冲洗或漱洗,至冲洗液或漱洗液变清为止。或用含有效碘 500mg/L 的消毒液冲洗,作用到规定时间。 6.1.5 衣物污染,尽快脱掉受污染的衣物,并进行消毒处理。耐热、耐湿的纺织品可煮沸消毒 30 分钟, 或用流通蒸汽消毒 30 分钟,或用有效氯为 250mg/L~500 mg/L 的含氯消毒剂浸泡 30 分钟;不耐热的毛 衣、毛毯、化纤尼龙制品等,可采取过氧乙酸薰蒸消毒。或用高压灭菌蒸汽进行消毒。 6.1.6 具体操作按照 WS/T 367-2012 的规定执行。 6.2 暴露后处置 6.2.1 一级暴露 对暴露部位进行即时处置的基础上无需特殊处理。 6.2.2 二级暴露 6.2.2.1 暴露人员做抗-HCV 本底检测,若抗-HCV 阴性,则在暴露 1 周~2 周后检测 HCV RNA,若 HCV RNA 阳性,建议进行抗病毒治疗;若 HCV RNA 阴性,则在暴露后第 12 周再次进行抗-HCV 检测: 2 DB12/T 1003—2020 a) 第 12 周检测结果若抗-HCV 阳性,则继续进行 HCV RNA 检测,若 HCV RNA 阳性,建议进行抗病 毒治疗,治疗停药后 24 周重复检查 HCV RNA,达到 SVR 者停止治疗;HCV RNA 阴性,无需特殊 处理。 b) 第 12 周检测结果若抗-HCV 阴性,则在暴露后第 24 周再进行抗-HCV 检测,若抗-HCV 阳性,参 照暴露后第 12 周抗-HCV 检测结果阳性处理原则。若抗-HCV 阴性,无需特殊处理。 6.2.2.2 暴露人员本底检测抗-HCV 阳性,再进行 HCV RNA 检测,若 HCV RNA 阳性,建议进行抗病毒治 疗;HCV RNA 阴性,则在暴露后第 12 周检测 HCV RNA,若 HCV RNA 阳性,建议进行抗病毒治疗;若 HCV RNA 阴性,则在暴露后第 24 周再次检测 HCV RNA,若 HCV RNA 阳性,建议进行抗病毒治疗,阴性无需特 殊处理。 6.2.3 暴露源不明暴露 发生暴露源不明暴露时,应将此事件告知暴露源并对其进行血清学检测以确定血源病毒感染的依 据,同时根据暴露分级,参照以上原则进行处理。若暴露源不依从,暴露人员处理原则参照发生二级暴 露处理原则。 7 登记、报告与随访 7.1 登记 一旦发生职业暴露,应及时向医疗机构所在科室负责人及院感科报告,对HCV职业暴露情况进行登 记,登记的内容包括:暴露者的一般情况,暴露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暴露方式;暴露的具体部位 及损伤程度;暴露源种类和含有丙型肝炎病毒的情况;处理方法及处理经过,是否实施本底监测、是否 进行抗病毒治疗等。 7.2 疫情报告 经实验室检测HCV RNA阳性,按照WS 213-2018进行确诊分类后,按照《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 范》和《全国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技术指南》对乙类传染病中的丙型肝炎进行准确分类与报告。 7.3 随访 医务人员发生HCV职业暴露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给予随访和咨询。随访和咨询的内容包括:在暴 露后12周~24周之后进行抗HCV和HCV RNA基线检测和追踪检测。 3 DB12/T 1003—2020 AA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个体防护 A.1 在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手套,佩戴前做气密性及有效期的检查; 操作完毕,脱去手套后立即洗手,应进行手消毒。 A.2 在进行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飞溅到面部的诊疗、护理操作过程时,除戴手套、还应佩戴具有防 渗透性能的口罩和防护眼镜;有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大面积飞溅或者污染操作人员身体时,应当穿戴具 有防渗透性能的隔离衣或围裙。 A.3 操作人员手部皮肤发生破损,在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体液的诊疗和护理操作时必须戴双层手套。 A.4 操作人员在进行侵袭性诊疗、护理操作过程中,要保证光线充足,并特别注意防止被针头、缝合 针、刀片等锐器刺伤或者划伤。 A.5 使用后的锐器应当直接放入耐刺、防渗漏的利器盒,或者利用针头处理设备进行安全处置,也可 以使用具有安全性能的注射器、输液器等医用锐器,以防刺伤。 A.6 禁止将使用后的一次性针头重新套上针头套。禁止用手直接接触使用后的针头、刀片等锐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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