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标准网
1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6年7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6年11月30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 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根据2018年9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 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 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 灾害造成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发 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 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及管理的毗邻海域内从 事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 规的实施。    第四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照职能负责本行政区2域内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因气象因 素引起的次生、 衍生灾害的监测、 预报、 预防和减灾工作。 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气 象灾害与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 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普查, 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组织实施。   台风、区域性大暴雨和区域性严重干旱等专项气象灾害 防御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和 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气象灾害现状及演变趋势;   (二)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易发时段和重点防御区域;   (四)气象灾害防御项目、防御措施、防御实施方案;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主管机 构和有关部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 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并组织 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的种类、 强度以及影响时段、 范围、 对象 ;   (二)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要求、措施以及有关部门的3职责;   (三)气象灾害防御责任的落实。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目的和依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   (二)组织指挥体系以及职责;   (三)监测、报告、预警;   (四)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五)后期处置;   (六)应急保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 综合监 测、 预报预警、 应急处置等 基础设施建设。 在 城市、乡镇以及 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 立气象灾 害自动监测 网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 城镇显著位置设立气象灾害 预警播发设施,在气象灾害易发的 偏远地区建 立气象灾害 预警、报警点。    第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建 立 农业安全气象预警系 统,开展 农业气象灾害和 农作物重大 病虫害发生趋势监测预报 服务,根据气象灾害防御 需要, 开发利用农业与生态气候资源。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气象灾害 联 合监测成员 单位,建立气象灾害 联合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 立气象灾害 信4息共享平台,各设区的 市、县及有关部门建 立应用系 统。气 象、 民政、 水利、水文、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 信息产业、交通、 林业、农业、渔监、 海事、 民 航、铁路等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 中实行 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气象灾害后,有 权 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接到气象灾害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 门,并 提出气象灾害防御建议。    第十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气象台 站负责气 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对 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及时作 出 分析判断,按照规定 向社会发 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 信号 并根据 天气变化情况,及时 更新或者解除气象灾害警报和 预警信号。   气象灾害预警 信号颜色依次为 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分别代表一 般、较重、 严重和 特别严重级 别,其名称、图标、 含义、防御指 南,按照国务 院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有关 媒体、网络和通信运行企业,应当按 照规定及时 播发或者 刊登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气象台 站 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 信号。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所属气象台 站应当通过气象灾害 预警设施发 布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 信号。乡镇人民政府、 城 市街道办事处获知气象灾害警报和预警 信号后,应当及时5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严重 性和紧急程度,发 布相应级 别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气象灾 害应急预警的级 别和具体标准按照国 家和自治区的规定 执 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 提供的气象灾害预测 信息,适时启动气象灾害防御方案。气 象灾害 即将发生或者发生 得到确认后,应当根据气象灾害 严重性和 紧急程度,启动相应级 别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 案。    第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和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 案的启动或者 终止,应当及时 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 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 危险区域;   (二)组织人员、 船只、车辆和财产 撤离危险区域;   (三)组织有关部门 抢修被损坏的道路、 通讯、供水、供 电等基础设施;   (四)实行 交通管制;   (五)决定 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   (六)对 基本生活 必需品和药品实行统一分配发放;   ( 七)法律法规以及预警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应 急预案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气 候变 化监测、 分 析、 预估、评价和信息发布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 应对气 候变化提供决策依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组织对 城市规划、国 家重点建设工 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 项目进行气 候可行性论证。项目的实施 单位或者建设 单位, 以及项目 审批主管部门,应当 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气 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项目 可行性论证总体报告中应当 附具气 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加 强人工影响 天气监测、 催化、 指挥、 作 业、评估等基础设施建 设。 在重点 流域、 大型 水库、 生态保护区域、 特色农业经济区 域、水源区域、 干旱灾害 高发区域、 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建 立专 项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点。   发生干旱、 冰雹、森林 火灾和人 畜饮水严重短缺的地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安 排人工影响 天气工作机构实 施人工影响 天气作业。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 家和自治区规定 必须安装防雷装 置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 家防雷技术规范和 技术标 准安装防雷装置。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指导 农村地区做好 雷电灾害7防御工作,引导 农民建造 符合防雷要求的建 筑设施。 第二十二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程防雷 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 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 收备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油库、 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 易爆建设工 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 矿区、旅游景点或者 投入使用的建(构) 筑物、设施等 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 置的场所,以及 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需要进行 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 负责防 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公路、水路、铁路、 民航、水利、电力(包括 水电、火电、 核电、风电等)、通 信等专业建设工 程防雷管理,分 别由各 相应专 业部门负责。 防雷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 取得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 检测单位出具。   国 家、自治区对有关部门和 单位的防雷工作有 特别规定 的,有关部门和 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 雷电灾害防御 工作,并 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 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责防 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气 象主管机构,应当自 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 出核准决 定。10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机构负责人 批准, 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 知申请单位。   防 雷装置验收合格的,负责 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8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负责 验收的气象主管机构 作出不予核准决定,并 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四条 投入使用的防 雷装置的业主或者管理 单 位,应当按照国 家防雷规定做好防 雷装置日常 维护和安全 检测工作。安全 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应当及时 整改。县以 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 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防 雷装置安全 检 测工作的监 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 雷电灾害防御规定,有 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国 家和自治 区的有关规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9-30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9-30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9-30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18-09-30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3-12-24 04:57:56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