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
(2018年8月15日泰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四章 电能保护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 1 ─ 例》和《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
电能保护和电力应急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电力保护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遵循安
全第一、绿色环保、均衡协调、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保护工
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电
力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电力
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并将电力保护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开发区(园区)、风
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电力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县级市(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本行政
区域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保护的监督
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交通运输、农业(林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电力保
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建设、生产、运行安全和供用电秩─ 2 ─序的责任主体。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
工作制度,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工作,及时消除
安全隐患,加强风险管控,依法制止危害电力安全运行和供用
电秩序的违法行为,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对违法
行为进行查处。
电力企业应当运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保证电源、电网和
负荷的动态平衡,保障电力可靠供应。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保护信用管理制度,及时
将单位和个人的电力违法行为等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 鼓励和支持利用可
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优化电力能源结构;推行靠港船舶
岸基供电、煤改电等电能替代;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电力事
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力保护 奖励机制,对
在电力保护工作中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
励。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电力企业应当 组织开展电力
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节约、有序用电知识,增强公众
电力保护意识。─ 3 ─ 第二章 电力建设保护
第九条 市、县级市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电力行
政管理部门和电力企业应当 编制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经同级人
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应当符合城
市总体规划,并与绿化、水利、交通运输、通信、环 境保护等专项
规划相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力设施 布局规
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
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力设施 布局
规划,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 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
通道。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力设施用 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
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规划控制。
城乡道路、地下管网、水利工程、桥梁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单
位应当按照电力设施 布局规划和设计规范预留电力通道。
电力企业应当对规划控制的电力设施用 地、架空电力线路走
廊和地下电缆通道进行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当 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设施 布局规划组织实施电─ 4 ─力工程建设,并依法办理规划 许可等相关手续。
跨(穿)越河道、公路、铁路的电力线路应当符合防洪、交
通运输等相关标准和 要求,并依法取得水利、交通运输、公安、
铁路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同意。
在采用综合管廊建设地下管线的区域,电力设施应当纳入
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电力建设项目涉及土地、房屋征收的,按照属地
管理原则,由电力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
责组织实施。
电力工程建设中,电力建设单位依法应当 给予一次性经济
补偿的,经济补偿标准参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的 有关标
准执行,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 补偿标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
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收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 测量标桩、标
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电源, 以及阻
碍电力设施建设单位的人员和 车辆、机械、设备、器材进入施工
现场;
(四)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5 ─ 第十四条 改建、扩建住宅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变更规划预留的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用地。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共用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应当按
照规划和相关技术规 范,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
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共用配套电力设施建设、改 造、维护和管理的具体
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十五条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
施保护义务,对所维护管理的电力设施的安全负责。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配 备电力设施保护
专职人员,及时发现并依法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消除隐
患、排除故障、处理事故,保障电力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包括:
(一)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置、电力交易
运营系统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风力发电、 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
和清洁能源发电设施及其电网接入系统;
(三)储能装置、港口岸基供电装置、充换电站(桩)及其─ 6 ─有关辅助设施、电网连接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电力设施。
第十七条 下列区域为电力设施保护区 :
(一)1千伏以下非绝缘架空 电力线路的保护区为,导线边
线向外侧水平延伸2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 的两平行面内的区
域;
(二)800千伏、100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在一般地区的保护
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30米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 的两
平行面内的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的保护区为,导
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离建筑物15米
安全距离之和,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 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区域。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
为: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缘300米和架空电力线路导
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或者其他空中漂移物的;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铺盖未采取固定措施的
塑料薄膜等遮盖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
(三)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燃放烟花爆竹的;
(四)在电力设施巡视检修专用通道内堆放杂物、堆晒谷
物、停放车辆,或者在电缆竖井、电缆沟道中堆放杂物、易燃物、─ 7 ─ 易爆物,倾倒垃圾的;
(五)损坏、涂改、遮挡、擅自移动用电信息采集与控制装
置、电力设施标志的;
(六)围建、侵占线路杆塔、环网柜、配电站(所)等电力
设施的;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垂钓,或者组织、经营垂钓
活动的;
(八)堆砌、填埋、铺垫等导致电力设施埋入土中、改变电力
设施填埋深度或者导致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对地安全距离不足的;
(九)擅自打开或者损坏电力设施箱门、电缆盖板、井盖
的;
(十)破坏、侵入电力企业信息网 络,干扰信息网络正常功
能,窃取、泄露电力企业网络数据的;
(十一)其他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
移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 销售孔
明灯。
第二十条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不得新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
施安全的水杉、香樟、意杨等高杆植物。电力设施保护区 外的高
杆植物应当与电力设施保 持足够倒伏距离。
有下列紧急情况,对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植物,经所─ 8 ─
法律法规 泰州市电力保护条例2018-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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