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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2012年12月26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河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 美、文明、和谐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根据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市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制镇城区,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应当加 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经费的保障,做到专款专用,并建立 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资机制,推进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行业的市场化、社会化进程。   — 1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和 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 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 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工商、公 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 理工作。 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 辖区内的执行。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主要 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具体组织和 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队伍,行使管理职能; (二)协助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以及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规划,组织编 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年度计划,参与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竣工验收; (三)对各单位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和指导; (四)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社会化有偿服务的具体办   — 2 —法; (五)组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 果推广。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 和环境卫生法律和科学知识宣传,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 惯,提高公民公共卫生道德水平和环境卫生意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 劳 动,不得妨碍、阻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 履行职务。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 举报制度。 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均可以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 主管部门 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 认真调查处理,并 向举报 人反馈情况。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 标准化管理,管理、 作业、设计、研制等工作应当按照国 家、省、市的 标准执行。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 落实环境卫生 劳动定额和作业经费。环 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与环境卫生作业人员 订立劳动合同,依法 办理社会保 险,并逐步提高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资 福利待 遇。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市容和环 境卫生工作实行科学管理,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 任人进行 业务指导。按照专业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 原则,定期组织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检查,公 布检查结果。对 不履行责任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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