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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中小学校教学用地保护办法 (2001年10月26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5日 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管理与保护,进一 步促进中小学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教学用地 的管理和保护。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学校、中等职业(专 业)学校和小学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是指学校的建筑用地、运动场 地、绿化用地和规划预留的教学用地。 第三条 中小学校对教学用地有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 1 事业单位应当对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使用、管理和保护进行监督 检查。 市、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小学校教学用地权属的 主管部门。 市、县(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中小 学校教学用地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其权属和用途。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的规划 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中小 学校建设布点、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时,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与新区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校。 第七条 城市旧区改造时,改造区内现有的中小学校教学 用地面积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补足。 第八条 城市旧区改造确需占用或者拆迁中小学校的,建 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就近补建或者重建;补建和 2重建的中小学校不得少于原有的用地面积。 第九条 中小学校校园内不得建设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新建、扩建教师、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教师、职工的住宅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人民政 府解决。 第十条 内设中小学校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 占中小学校的教学用地。企业、事业单位分离自办中小学校时, 应当将学校全部用地和有关设施移交所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严禁将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 方式改变用途,非法谋利。 第十二条 中小学校教学用地发生权属争议,由市、县 (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擅 自改变现状。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改变中小 学校土地权属和用途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予以 纠正,并 对违法批准使用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 直接负责 人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侵占中小学校教学用地的,由市、 县(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退 出,并可处每平方米3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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