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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消防安全管理条例 (2014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和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和相关应急 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 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2 —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列入本 级政府投资计划,并根据消防工作发展需要逐步增加投入,保 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区 (县)公安机关对本辖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 由区(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产、财政、城乡规划、建设、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 火警的义务,有举报、投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消防公益事业,参与消防公 益活动,参加消防志愿服务活动。鼓励企业建立消防安全远程 管理系统,完善火灾防范和预警机制。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落实消防工作 责任制和问责制,组织相关部门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定期召开— 3 —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开展综合应急救援演练 , 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消防工 作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实施检查考核。 火灾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火灾应急处置的组织 指挥体系和部 门职责、处置程 序、人员 疏散、保障 措施等内 容。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和 上级人民政府的部 署,统筹负 责本辖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制, 指导 辖区内单位、社区( 村)委员会履行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 下列职责 :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标 准; (二)开展消防安全 宣传教育,组织 指导消防安全 培训; (三)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审核、消防 验收、备案 和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受理举报和投诉,处理消防安 全违法行为,督 促整改火灾 隐患,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 隐 患; (五) 承担扑救火灾,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 (六)调查火灾事 故原因,统计火灾事 故损失,并及时向 社会公告 ; (七)加强对公安 派出所消防业务的 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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