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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 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 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 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在集体协 商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 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 一致、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 2 —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 适应。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尚未建 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 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的 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 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指导 、 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依法对工资集体协议进行审查 , 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工会、区域性工会、行业性工会对职工开展工资集体 协商进行帮助和指导,对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 。 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 组织,应当支持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 企业代表组织应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处理工 资集体协商中的重大问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章 工资集体协商代表— 3 —第八条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和职工推荐,经职工(代 表)大会通过。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企业 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女职工人数达 到本企业总人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有女职工协商代表。 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双方协商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三至七人组成,不得相 互兼任。 第九条 协商双方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职工方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 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协商代表代理。工会主席出 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首 席代表从职工协商代表中推举产生。 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指定的负责人担任。 首席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协商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方其他人员代 理。 第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组织选派 。 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 区域性、行业性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协会、商会、联合 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直接选派,或者由行业、区域内企业经民主 推选、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的协商代表推 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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