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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促进条例 (2015年8月28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优化金融发展 环境,推动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及其相关工 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应当依托环渤海地区, 服务东北,面向东北亚,积极构建机制合理、机构完善、交易 活跃、人才汇聚、环境优越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体系,以期 货市场为重点,建设东北地区金融中心,逐步发展成为东北亚 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 第四条 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应当遵循科学统筹规 划,依托资源优势,突出开放特色,强化创新驱动,服务实体 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持续协调推进的原则。 — 1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 组织领导工作。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 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大连区域性 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 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 机构,在本区域内做好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对金融人才、 金融创新的奖励和金融产业发展的扶持。 第七条 本市应当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交流与合 作,建立和完善金融合作机制,提高金融业的竞争力、辐射力 和影响力。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发展金融业和金融市场的激 励、引导、保障机制,制定促进、鼓励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 设和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 金融规划与功能区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金融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 门,编制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 2 —第十条 本市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实际,完善金融发展空间 布局,建设中山金融服务区、星海湾金融商务区、高新技术园 区、科技创新城等金融功能区。 第十一条 规划、国土房屋主管部门及相关区(市)县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 划,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时, 保障金融功能区建设用地。 第十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金 融功能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善金融机构办公和商务活动 的服务环境。 第三章 金融市场 第十三条 本市依托大连商 品交易所,重点发展期货市场, 建设亚 洲重要的期货交易中心。 市人民政府对引进期货交易主体、新 品种研发与创新、引 进与培养期货人才、开展期货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期货 后援 基地、发展期货 教育培训和研究机构等 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 信贷、同业拆借、票据等市场,逐步建 立信贷转让、信托资产 转让等市场。 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 增加存、贷款余额,利用货币市场工具 提高资金流动性。对金融机构 符合有关规定的新 增贷款、非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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