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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立法程序规定 (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四川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立法活动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提高民族区域自治 地方立法质量 ,推进依法治州 ,促进民族团结、社会经济发 展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甘孜藏族 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活动包括 : (一)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 — 1 — 例和单行条例 ; (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以下简称常务 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 第三条 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 定、修改和废止 ,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自治州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 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 ,维护国家 法制统一和尊严 ,体现人民的意志 ,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 (二)根据自治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体现地方特 色、民族特色 ;注重解决发展民生稳定中的突出问题 ,适应 全面深化改革 ,保障和促进自治州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各 民族共同繁荣 ; (三)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 ;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 径参与立法活动 ,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不作重复 性规定; (四)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 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 (五)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 ; — 2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作出变通规定时 ,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 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专门就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自治州的政治、经 济、文化的特点 ,就下列事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 例: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自治州的遵守和执行 ,需要 制定的; (二)关系自治州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制定的 ; (三)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需要制定的 ; (四)有关法律、法规授权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变通 或补充规定的事项需要制定的 ; (五)其它认为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项。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城乡建设 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方面的事项,结合自治 州的实际可以制定地 方性法规.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民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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