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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2014年 第 一条 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 性,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防止资源流失,促进生态文明,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发展和 利用等活动,适用 本条例。 第 三条 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 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研、文化价值的 濒危、稀有植物。 第 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林区内野生植物 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 — 1 —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 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内野 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全省 野生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省级其他有关部门依 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管理与保护工作。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野 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明确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 配备相应的保护管理人员。 第 五条 野生植物保护所需的保护、资源调查和管理经费,由省 、 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纳 入公共财政预算。省 财政应当对野生植物资源富集的地区给 予重点支持。 第 六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利用的科学研究及 其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 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增强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 识。 第 — 2 —七条 省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野生植物的珍 贵、濒危和稀有情况,会同省级有关部门提出省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名录,经征求公众、专家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省 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调整,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列 入《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的野生植物活体,在进出 口时按照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根据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物学特性和资源生长情况, 确定其禁采区和禁采期 ;在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遭受严 重破坏的区域,实行封育保护。 确定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后,向社会公告并设置保护标志。 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和封育期内采集省重点保护野生植 物。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在 范围较小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设 立野生植物 保护小区、保护点,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 护标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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