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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查处违法建筑条例 (2014年12月1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 3月 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查处违法建筑,维护社会 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未 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 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 2 —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 建筑。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 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 设,依照建设当时施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认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查处违 法建筑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筑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社区和村 组为单位,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 。 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的相关 工作。 第五条 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控制源头、 快速处置、协作配合、依法追责的原则,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 管理。 第六条 本市严禁各类违法建设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 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区、县人民政府对经依法认定拆除或者没收的违法建筑不 予补偿。— 3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 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 意识。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 换平台,实现违法建筑信息互通共享,并将违法建筑查处工作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查处违法建筑实行联席会议制度。查处违法建筑联 席会议由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城市管理行政 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公 安消防、水务、 农牧、林业(园林)、住房保障、建设、工 商等有关行政执法 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 要协调事项: (一)定期 听取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等管理部门查处违法建 筑情况,及时 掌握查处工作实际 情况; (二)及时 提出查处违法建筑的意 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 调解决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的主 要困难和突 出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 履行职责; (四)指导、协 调对违法建筑集中 清拆工作和对存在 较大 执法困难的违法建筑拆除行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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