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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 (2000年9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 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有关养老、失业保险的规定,现就我省社会保险 制度改革若干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 员)实行国家现行的退休制度,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 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退休的国家公务员的退 休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工作人 员)不再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的 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规定,调整本省养老、失业保险费率。养老 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20%缴纳,2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 5%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按本 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 2%缴纳,从业人员按其月工资的 1%缴纳。 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具体办法由省政 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本省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依照本决定 执行。 本决定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应尽快 提出《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和《海南经 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的修正案草案,提请省人 大常委会审议,并抓紧制定、修改相应的配套规章,保障我省 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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