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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乌鲁木齐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16年8月16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 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规范居家养老 服务行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在政府主导下, 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 业、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 提供公益服务,满足居住在家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 务模式。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以居住在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为 导向,坚持自愿选择、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 。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利用社区托老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服务; (二)助餐、配餐和送餐服务;— 2 —(三)助浴、家庭保洁、辅助出行、代购代缴等服务; (四)健康体检、医护康复、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和家庭 护理服务; (五)紧急救援服务; (六)文体娱乐、心理咨询、精神慰藉等服务; (七)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八)居家养老需要的其它基本服务。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 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及年度计划; (二)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 (三)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 养老服务经费; (四)完善居家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五)统筹规划、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按标准配 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 规范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七)制定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 息网络建设;— 3 —(八)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 调,明确各部门 的职责,完善工作 机制,加强监 督检查。 第六条 民政 部门是本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管 部门, 负责居家养老服务协 调、指导、规范、监 督管理工作。老 龄工 作机构负责督促落实养老服务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 资源、财政、人社、 司法、教育、商务 工商、文化、卫生、 食品药品监管、体育、 环保、价格等 部门, 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 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 片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工 作: (一)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养老服务 平台,运用 养老信息网络开展居家养老服务; (二)指导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专职养老工作者为老年人服务; (三) 落实政府购 买服务、设立 项目资金、经费 补贴等扶 持政策 措施,引导社会组织 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 支持、引导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和 个人参与居家 养老服务; (五) 探索建立养老服务志愿者 活动时间储蓄的互助机制。 第八条 社区工作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应发 挥民主自治 功能,组织社区老年人开展以下 活动: (一)开展志愿者服务 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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