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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村回族自治县发展牛羊业条例 (1996年4月30日孟村回族自治县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21日河北省第八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6年7 月1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牛羊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牛羊业的 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县的自然资 源和民族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应充分利用民族、地方区位优势和资源优 势,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合理利用资源,合理使用土地,合 理调整种植业结构,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为发展牛 羊业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凡在自治县境内从事牛羊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条例。  — 1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羊业 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牛羊饲养场、加工厂,筹建 前均应当进行科学论证,按项目审批程序报县有关职能部门批 准。 第六条 在发展牛羊业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 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饲养与繁殖 第七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支持户养,组织引导规 模养殖,发展牛羊生产基地。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乡(镇)、村合理开发 利用荒碱土地培育种植优质、高产牧草,推广农作物秸秆青 贮、氨化技术。 第九条 推广良种繁育,增加良种繁育的投入,普及牛羊 改良技术,提高牛羊良种覆盖率,保护良种母畜。鼓励农民自 繁自养。 第十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对牛存栏 50头以上、年 饲养量100头以上;羊存栏 100只以上、年饲养量 200只以  — 2 —上的规模养殖户,应优先、优惠提供饲养场地和饲草地,并提 供一定数额的贴息贷款。 规模养殖户优先享受上级有关部门拨付用于牧草种植、青 贮氨化、牛羊改良、防疫灭病等各项 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公民养羊 实行圈养,大 洼和草场地区推行发展 家庭牧场。 第三章 牛羊业投入 第十二条 自治县发展牛羊业, 实行政府投资、 集体和个 人投资 相结合, 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投入。 第十三条 县、乡(镇) 财政每年对牛羊业 总投入的增 长 幅度,应高于 同级财政上年 收入的增 长幅度。投入的资 金应当 用于更新、改造、发展牛羊业基 础工程和 服务设施建设等。 第十四条 发展外向型牛羊业, 积极引进资 金和先进技 术。鼓励 兴办牛羊生产和产 品加工合资、合作 与独资企业。积 极开展与伊斯兰国家的经济、贸易活动。 对到自治县投资 兴建牛羊生产和加工 企业的外商,县人民 政府应在土地、供 电、通讯等方面提供优惠和 便利条件。 第十五条 县金融部门对规模养殖户 所需贷款, 实行优惠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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