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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 , 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 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 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 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 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 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客运包括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货运 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 — 1 — 输。 本条所称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 、 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车租赁、货运代理 和货运配载。道路运输站(场)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点和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 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竟争,提供安全、优质服务。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工作 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完善现代 道路运输体系,建立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体系,积极发展城乡 物流,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对公共 汽车客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交通物流、旅游客运等 加大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统筹规划综 合交通运输枢纽,建设换乘系统,实现多种运输方式之间的 衔接,并将公交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等交通设施布局和 — 2 —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 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 工,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七条 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推 广清洁能源汽车和先 进运输方式,促进 节能减排。推进道路运输信 息化、智能化、 标准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 模化、集约化经营,推 行公司化管理。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 运 第八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 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 输经营 许可证,并在 许可的经营 范围内从事经营 活动。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应当 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 申请投入运 输的车 辆配发道路运输 证。 从事班车客运和公共汽车客运的经营者 还应当依法 取得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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