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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NO : SC080712) 2010年5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省内跨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 第一章总则 置,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按规定确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 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 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劝阻、检举、控告破坏风景名 《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胜资源的行为。 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 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 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帮助和照顾。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 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二章设立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 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九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 规划及城乡规划,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实现人 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与自然和谐发展。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 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人 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申请设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 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申请设 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 第十条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按照 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工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 作所需经费列人部门综合预算。 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 第六条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 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的规划、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 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相协调。 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 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 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人口 1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NO.3 18 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立桩,标明区界。 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 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与风景名胜 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人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 第十六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 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 区规划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三章规划 跨行政区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申请设立 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风景名胜区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 组织编制。 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 第十七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依法通 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过招标、比选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 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当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 (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 划,应当选择具有甲级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 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 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涵和地方特色。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应当选择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者风景园林资 (一)风景资源评价; 质证书的单位编制。 (二)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 第十八条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 局、开发利用强度; 征求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 (三)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公众和专家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与他 (四)禁止开发和限制开发的范围; 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进行听证。 (五)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容量;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有 (六)有关专项规划。 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 未予采纳的理由。 成总体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 的审批依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执 评价。 行。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依法通过各 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 类媒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 第二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遵守风景名胜区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 因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 总体规划。 地、林地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 第十五条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 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NO.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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