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标准网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NO : SC112361) 2009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 第一章总则 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应 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港口管理的相关工 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科学利用和有 作。 效保护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 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根 第二章.港口规划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编制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港口规划、 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体现保护 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 和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并与 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产 第三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业布局规划、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当将港口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 统筹港口物流、仓储和临港工业布局,加大对港口 接、协调。 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的投入,完善港 第七条港口实行名录管理,分为主要港口、 口功能,提高港口的现代化服务水平。 重要港口和其他港口。主要港口、重要港口名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确定公布; 全省港口行政工作,其依法设置的省航务管理机 其他港口名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 构具体实施全省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定并公布。 港口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 第八条港口规划包括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 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行政工作,其依 总体规划。 法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港 港口布局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依照《中 口的行政管理工作。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 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港口行政工作和对港口具 制、审批和公布实施。 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港口行 港口总体规划应当包括港区控制性详细规 政管理部门。 划。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港口总体规划的深化 第五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 方案。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编制港口总体规划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9.NO.3 11 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其审批和公布依 后,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 照国家有关港口规划的规定实施。 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按照国 编制港口规划时,应当征求港口所在地人民 家有关港口工程竣工验收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 政府的意见。 可正式投入使用。 经审批后的港口总体规划,应当作为专项规 第十三条·港口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 划纳入同级城乡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防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要求组织项目建设, 港口规划的修改,按照港口规划制定程序办 并承担安全和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港口建设项 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 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对港区内的建设废弃物、遗留 改港口规划。 物应当及时清除;对航道、锚地、导流堤、护岸等港 第九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口公共基础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当根据港口规划勘定港口区域界线。 第十四条港口岸线的使用应当符合港口规 在港口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港区内,不得新 . 划,坚持深水深用和节约使用的原则,保护和合理 建影响港口规划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 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资源应当优先用于 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建设项目时,应当 公用码头建设。 征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 口岸线的,应当向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 第三章港口建设和岸线管理 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港口岸线的使用期限、 范围、功能等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报经批准: 第十条港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一)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的 当投人必要的资金用于港口公用的航道、锚地、导 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省港口行政 流堤、护岸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组织建设与 管理部门审查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港口相配套的航道、铁路、公路、给排水、供电、通 (二)使用主要港口、重要港口非深水岸线 信等设施。 的,由港口所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一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港 审查意见后,报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口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港口建设管理的有关规 (三)使用其他港口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 定进行。 在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港口 港口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评价。 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 批准建设的项目使用港口深水岸线,不再另行办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合 理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手续,但应当向港口所在 格后方可投人使用。 地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口规划区外不得擅自设立任何港口设 第十五条港口岸线使用人取得港口岸线使 施。 用许可后,应当及时开工建设或者使用。2年内 第十二条港口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进行 未开工建设或者使用的,由原审批机关依法收回 交工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行,并在试 港口岸线使用权,注销其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运行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试运行期满 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 12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9.NO.3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5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