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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立法条例 (2016年1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 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 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解释和批准地方性法规,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 — 1 — 立法、科学立法、民主 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 , 体现地方特色 。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 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 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全省立法工作 的统筹安排。在每届 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 立法规划,根据 立法规划,结合 实际,制定年度 立法计划。 第六条 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 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 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建议。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比地方性法 规的建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负责编 — 2 —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 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 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 因素,认真研 究代表议案,广泛征集各方意见,科学论证评估,确定立法 项目,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 第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 工作机构研究讨 论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邀清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省人民政府法制 工作机构、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发 表意见。 第九条 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 立法计划草案经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通过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立法规划和年度 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 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 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 计划的落实。若 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由常务委 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 拟列入省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 目应当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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