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标准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2007年5月31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结合四川省实 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 动,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 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等日常工作。依法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省管的重要江河 、 湖泊范围内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的本流域防洪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 洪工作。 第四条 省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 — 1 —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会 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 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县(市、区)管的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 由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 划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 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 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纳入城 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在河道整治、堤防建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兴建与 防洪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 项目需占用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先征求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国家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 临时占用保留区内土地的,应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 同意。临时占用保留区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占用结束后 负责恢复保留区土地原状。 第六条 整治河道和修建护堤护岸、丁坝、码头、桥梁、 公路等对河道有影响的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 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规划治导线按照以下规定划定 : — 2 —(一)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按国务院水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治导线划定 ; (二)省确定的跨市(州)的重要江河、河段以及都江 堰灌区内灌排兼用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三)其他跨市(州)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 有关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四)跨县(市、区)的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 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市(州)人民政府批准 ; (五)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城市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城市防洪规划,不得侵 占行洪断面和改变规划的河道岸线 ;河道两岸防洪抢险通道内 不得兴建与防洪无关的建筑和设施。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等设施的 规划、建设和管理。 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 堵原有河道 沟汊、贮水湖塘洼淀, 不得废除原有防洪围堤或者 将原河道 沟渠覆盖。确需填 堵、 废除或者覆盖的,应当通过 充分论证后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 禁止下列活动: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5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