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标准网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4年9月26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 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 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 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科学民主,程序正 当合法,补偿公平公开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 补偿工作。 — 1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 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 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房屋 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公 共服务的方式完成测绘、评估、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不得在房屋征 收补偿费用中列支。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 任。 第六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七条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 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 2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 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 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 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 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八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其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 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九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 屋范围,说明所根据的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 报市、县级人 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经 审定认为确属公共利益需要征 收房屋的,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 状况确定房屋征收 范围,并予以公 布。 第十条 实行旧城区改建,应当 尊重房屋所有权人的 意愿。 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 求房屋所有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1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1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53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