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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2013年8月30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排放 第一节减排 第二节排放许可 第三节排放现场管理 第三章运输 第一节 企业、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节 运输许可 第三节 运输作业 第四章消纳 第一节综合利用 第二节消纳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30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3.NO.5 34 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一章总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保护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对施工现场 和改善城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法定职责对建筑垃圾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规 办法》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 划、环保、房管、国士、水务、安监、林业和园林等部 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活动监督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建筑垃 的相关工作。 圾排放、运输、消纳等处置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等 例。 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 前款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新建、 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改建、扩建、拆除、修各类建(构)筑物、管网,道 路施工和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 第二章排放 沙石、弃料以及其他废弃物。 第一节减排 前款规定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市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无 选用节能环保材料,鼓励施工单位优化施工措施, 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以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产生。 建筑垃圾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 第八条本市鼓励建筑工业化,逐步推行建 回收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 (构)筑物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置。 装配。 第四条本市鼓励建筑垃圾的减排,提倡采 提倡新建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 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对建筑垃圾进 提供全装修成品房。 行综合利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已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财政 国家、省有关规定所禁止的施工技术、设备、材料 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垃圾 和产品。 的减排和综合利用活动。 鼓励采用可重复使用的材料搭设施工现场临 第五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时建筑物、临时围挡。 承担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 第十条本市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 处置费用。 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 排放、运输、消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 垃圾进行分类。 鼓励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回收利用建筑垃 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将施工现场产生并且可以 第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属地为主、条块 利用的建筑垃圾作为填充物问用于建设工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13.NO.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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