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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2年2月17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第十三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六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改善自治州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促进中小企 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自治州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 业促进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企业促进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 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 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积极扶持、 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将促进中 小企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规划,制定相应政策措 施,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营造有利环境。 — 1 —第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创 业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 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 环保节能型、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重点扶持产品有市 场、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 第五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积极 引进管理及技术人才,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派懂经济、会管理 的干部到中小企业挂(任)职,为企业服务。 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设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金,并将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 调整、资源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 配套、两化融合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训和信息咨询 等。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管理部门应当规 范民间融资市场,鼓励企业资本、民间资本多元投资建立小额 贷款、信用担保公司,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 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结合州、县(市) 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确定扶持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扶持措 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 做好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 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应当积极 申报和争取符合国家及自治区 — 2 —产业政策的项 目,支持中小企业 获得更多政策资金扶持,促进 中小企业加 快发展 第九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 自的职责范 围内,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促进中小企 业加快发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重点 加强中小企业 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 提供政策法规、 经营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职业技能等方 面的培训及指 导服务。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在人才引进 落户、子女教育等方面 给予支持。 工商、民委、 质量技术监督、专利等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 申请注册商标、标 识、标准 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和支 持。 第十条 获得国家驰名或者自治区 著名商标的, 由企业所在 地县(市)人民政府 给予一次性 奖励,获国家驰名商标的奖励 50万元,获自治区 著名商标的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任 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不得增加法律、法 规规定以 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应当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照章纳税、诚实守信、公 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职工合法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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