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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防范与处理条例 (2004年6月11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9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的防范 第三章 事故的处理 第四章 事故责任的承担与赔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中小学生 (以下简称学生 )人身安全,防范 1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 (以下简称学校 )在进行教育 教学活动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以下简称事故 )的防范与处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创建安全的学校环境,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是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的举办者、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事故的处理应当遵循及时、 合法、 公开、 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安全 工作,监督学校落实事故预防措施,指导和协调事故的处理。 卫生、 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 , 做好事故的防范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的防范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安全工作和事故预防的 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教育教学设施、教学用具、 食品和饮用水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指导学校制定卫生 安全制度,改进学校卫生工作。 第八条 公安部门应当维护学校治安秩序,打击危害校园安 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校内防火和安全保卫 2工作。 第九条 教育、 公安、 卫生、 工商、 文化、 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学校周边环境加强管理,预防威胁校园安 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学校的周边环境和治安秩序。 第十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 场地以 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 第十一条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依法对学生负有教育 、 管理、保护的职责。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人职责,法律另有规定或学 校接受委托依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形除外。 学校应当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和自护自救知识的教育,增强 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制度,落实事故预防措施,做好 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使用中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发现设 施和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防护、 警示措施并及时维 修 或者更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 即停止使用。 (二)配备消防设备,保 持安全通 道的畅通。 (三)对校园内的 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依法管理。 (四)严禁将学校校舍场地 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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