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标准网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 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2016年1月15日甘孜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环境综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 治理,构建宜居宜业宜游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城 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 乡提升战略实施,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 关工作。 理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法规规定,结合甘孜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 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相关 州)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市政、道路、交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 环卫、绿地、给排水、户外广告等专项治理规划,指 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 导下级政府制定并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组织制定并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民参与、全域治理的原则, 实施行政区域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规划。 对城乡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维护辖区容貌秩序、 生态绿化等进行规范和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等内容纳人村规民约。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是本行政 第七条自治州应当大力实施城乡提升战 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领导主体,负责统筹、 略,建立发展城乡一体化体制,推动城乡要素平等 组织、协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交换、合理配置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走高原和 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实 民族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实现城乡统筹协调 施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 发展。 体工作,指导和督促辖区村(居)民委员会、社区 第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投人力度,将所需经费列入 村(居)民委员会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执 财政公共预算。 行主体,负责组织动员辖区单位、村(居)民参与 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以政府投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人为主,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经营。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 第九条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的划分和 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主管 管理按下列原则确定: 部门,负责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对城 (一)县城(城市)建成区公共区域,由所在县 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市)人民政府负责,其他公共区域,由所在乡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NO.557 (镇)人民政府负责; 参与车辆管理设施建设。 (二)无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楼),由产权人或 第十四条空间标志、标牌和户外广告牌匾 者使用人负责; 设置应当规范合理,使用藏语文和国家通用语言 (三)民居接待和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 文字或者两种以上文字。 及再生资源回收等场所,由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 单位负责;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公共水域环境卫生 (四)采挖砂石、土、草皮、树根等自然资源的 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共水域保洁长效机制。 区域,由采挖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向公共水域排放、倾倒 (五)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景点)、国省道 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沿线的观景平台设施建设和卫生秩序,由经营管 (水)。 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 责任区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有管辖权 据发展需要,规划建设集贸市场、牲畜屠宰场,引 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定。 导经营者进人集贸市场、牲畜屠宰场从事经营和 第十条城镇、乡村容貌秩序的综合治理和 规范屠宰活动,禁止占道经营。 监督管理应当尊重历史、传承民族文化、彰显地域 第十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特色,塑造独具特色的城乡风貌。 强公路沿线垃圾治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由住房和 鼓励、支持具有民族特色的村寨建设和民居 城乡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行政主管部 接待建设。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协调机构,指导 第十一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 和督促公路沿线垃圾治理的具体工作。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容貌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 秩序的监督管理。 强行政区域内无主犬只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由 县城(城市)建成区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应 公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 当保持整洁、完好,其造型、色调和风格应当与周 卫生防疫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参与的 围环境景观相协调。 协调机构,具体实施无主犬只的处置工作。 屋顶、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违章搭 第十九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 建、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各类附属设 管部门应当加强禽畜饲养的监督管理。 施应当规范设置。 县城(城市)住宅区内应当禁止饲养禽畜;在 不得使用影响城乡整体风貌的建筑材料。 县城(城市)周边饲养禽畜的,应当圈养,不得 第十二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 放。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力、通信线路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 电力、通信线路的建设应当符合“景城一体、 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 景镇一体、景村一体”的风貌要求。 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规划和设定建筑垃圾倾 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行 倒场所及运输时间、路线。 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非机动 第二十一条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 车停放场所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务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 积极推行市场化模式,鼓励集体和民间资本 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容貌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监督 58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N0.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补充规定 第 3 页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5:54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