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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北川族自治县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七条符合本变通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川羌族自治 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2年 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 间隔时间。 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八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 第二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 居民的,依照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城镇居 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 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九条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 第三条已婚少数民族妇女22周岁以上生 女或仅存一个子女的夫妻,与获得《独生子女父 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经批准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享受与机关单位职工同等标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一)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励金,奖励金由县财政纳人预算。 (二)夫妻方是独生子女的;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 父母退休时,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中的 基础上再加发5%的奖励金,但加发后退休金不 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超过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00%;其他独生子女父 (一)按照规定生育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 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年按照农村计划生育 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 奖励扶助标准的5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为可再生育的;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 (二)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 育专项经费,对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生家庭和计 力的; 划生育手术远期并发症的计生家庭给予一定补 (三)家庭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 助;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给 是女孩的; 予一定奖励。 (四)一方是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 第十一条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不 公致残相当于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的。 少于两次环孕监测服务。 第六条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 第十二条本变通规定自2011年1月1日 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 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NO.4 83 88 北川族自治县实施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 2010年2月10日北川羌族自治县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 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七条符合本变通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北川羌族自治 的,除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外,应当有2年 县自治条例》的规定,结合北川羌族自治县(以下 间隔时间。 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八条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为农村 第二条本变通规定适用于自治县行政区域 居民的,依照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规定执行;城镇居 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群众性自 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 治组织和户籍在自治县的公民。 第九条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死亡,现无子 第三条已婚少数民族妇女22周岁以上生 女或仅存一个子女的夫妻,与获得《独生子女父 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的夫妻,经批准 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享受与机关单位职工同等标准的独生子女父母奖 (一)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 励金,奖励金由县财政纳人预算。 (二)夫妻方是独生子女的;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 (三)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的; 父母退休时,在《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居民中的 基础上再加发5%的奖励金,但加发后退休金不 少数民族夫妻,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三个子女: 超过退休前工资总额的100%;其他独生子女父 (一)按照规定生育的第一个或者第二个子 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每年按照农村计划生育 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 奖励扶助标准的50%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为可再生育的;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人口和计划生 (二)亲兄弟或亲姊妹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 育专项经费,对子女伤残或死亡的计生家庭和计 力的; 划生育手术远期并发症的计生家庭给予一定补 (三)家庭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孩和第二孩均 助;对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农村已婚育龄妇女给 是女孩的; 予一定奖励。 (四)一方是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因 第十一条每年为已婚育龄妇女免费提供不 公致残相当于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的。 少于两次环孕监测服务。 第六条丧偶或者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 第十二条本变通规定自2011年1月1日 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 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0.NO.4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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