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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2月4日泸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起草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第八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 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委员会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 本 条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 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体现地方特色 。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 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 — 2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起 草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 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 。在每届第一年度制 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 ;根据立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立法 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 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 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 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 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本市其他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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