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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2008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吉林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章 物业服务管理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章 物业管理投诉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 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管 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物业管理的有 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维修 保证金、物业服务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招投标或者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工作; (四)协调、指导物业交付使用的资料查验工作; (五)负责受理物业管理信访,调解处理纠纷,查处物业管理 违法行为; (六)协调、指导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的物业管理 工作。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公安、环境保 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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