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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2014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 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 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 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 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 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 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 —第四条 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 告的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 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 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 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 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 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 、 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 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 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 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 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3 —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 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模范的劳动权益,协 助有关单位和组织做好劳动模范尤其是困难企业劳动模范的荣 誉津贴发放工作, 落实离退休劳动模范 养老保险政 策等事项, 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 发展情况,适 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章 劳动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 书 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不得与法律、法规 相抵触。 劳动合同 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 文 本,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自行制定、 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的劳动合同 文本,劳动合同 文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 一 份。 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 到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备案。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建立劳动 档案,如实记载与 职工劳动关系 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 免除或者 减轻其对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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