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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艾滋病防治若干规定 (2012年2月1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0日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障人体健 康和公共卫生,根据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新疆维吾 尔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 州实际,制定本若干规定。 第二条 本若干规定适用于自治州直属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艾 滋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艾滋病防治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 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考核。 建立州、县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四级 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在艾滋病流行严重区域应当设立艾滋病 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人负责辖区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保障 — 1 —宣传教育、预防控制、监测检测、关怀救治、监督管理所需的 各项经费。 第五条 实行婚前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制度。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医疗卫生 机构进行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 提供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地址及 联系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实行孕产妇艾滋病免费咨询、检测制度。 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应 当对孕产妇提供艾滋病免费筛查检测,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 产妇免费提供母婴传播的咨询、产前指导、阻断、产后访视、 婴儿随访和检测等服务。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将艾滋病检测费用列入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 村合作医疗诊疗的目录范围。 第八条 在宾馆、旅店和洗浴、美容美发、娱乐服务等经 营 性公共场所中易感染艾滋病 危险行为的人员应当 每半年进行一 次艾滋病检测 ;经营者不得安排未经艾滋病检测合 格的人员 上 岗。 第九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 与禁毒工 作的协调机制,公 安、卫生、民政、 药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 当积极协同、配合,在 吸毒人员 较为集中区域建立社区 药物维 — 2 —持治疗机构和 清洁针具交换工作点。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 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 做好 辖区内 吸毒人员的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 每个目标人 群至少接 受一次以 上健康教育。 第十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和艾滋 病病人以及需要 采取措施的人群推广预防艾滋病传播的 措施。 州、县 两级医疗机构应当设立 抗病毒治疗 中心,并对艾滋 病病人进行免费 抗病毒治疗。 司法机关应当配合卫生部门 做好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 离戒毒所和监 狱、劳动教养所等监管 场所内被监管人员的防治 艾滋病行为干预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 作,向育 龄人群免费发 放安全套。 第十一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 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在 得知本人 感染10日内将感染的事实 告知配偶和与其有性关系者,并采 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逾期不告知的,疾病预防 控制机构代为 告知。 第十二条 本若干规定 未涉及的内容, 均按国家和自治区 相 关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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