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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 (2015年1月11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第十六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5年3月27日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正确处理宗教关系 , 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促进宗教和谐,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 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宗 教事务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条例》及有关法 律法规, 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一切宗教事务活动。 第三条 宗教事务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 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及信教公民的合 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第四条 宗教应当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2 —开展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破坏国家统一、传播 宗教极端思想、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扰乱社会秩序 、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不得干预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婚姻、 计划生育等制度。 第五条 自治县各宗教应当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团结合 作,相互尊重,平等友好。 自治县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展创建和谐寺堂活动,践行 宗教正信,化解宗教矛盾,共同防范和反对宗教狂热和宗教极 端主义。 自治县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宗教活动,应当接受自治县人 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宗教 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族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 正常的宗教活动。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加强宗教团体的自身建设,为 宗教团体依法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动,坚决抵 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严厉打击利用宗教从事分裂破坏和暴力 恐怖犯罪活动,依法维护正常的宗教秩序。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公民举报非法宗教活动、非法 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 络传播和 提供暴力恐怖犯罪 线索,经 查证属实的,应当 给予物质奖励。— 3 —第九条 自治县 鼓励宗教人 士对政府依法管理的国家事务 、 社会事务、 经济管理、 文化事业及宗教事务 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 领导,依 法管理宗教事务,正确处理各宗教 之间的关系,保障民族宗教 工作经费,为促进宗教和谐创造有利条件。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 与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各 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 与辖区内的 村民自治组织、 城镇居民自治 组织, 签订年度宗教和谐管理工作 目标责任书,将宗教和谐管 理工作 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 目标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实 施本条例 负 有指导、 协调、督促和 检查的职 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指导 下,做 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 协助宗教事务部门 做好宗教事 务管理 服务工作。 第二章 宗教内部的和谐 第十二条 自治县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 的日常管理,建 立档案和审查制度,促进宗教内部管理规范有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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