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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0 本实施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外国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适用《集会游行示威法》和 本实施办法。 外国人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持居 留证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人不得参加中国公 起即行废止。 民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 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1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 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强制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 2015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云南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第一章总则 作;负责产品质量的公证、评价、调解产品质量料 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产品质量检整 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 划、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 有关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费产 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化妆品、计量器具、 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商品等产品质量监督管 意愿为其保密。 理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22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5·20 (三)经济活动中有关产品质量的条款和以 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标签、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产品质量状况; (四)国家和本省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表大 方法或评价规则。 第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费用按 之日 下列规定处理: 试实行监督抽查与统一监督检查、定期 一)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 查等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 需检验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 督抽查由各级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计 的检查所需费用由部门自有资金中开支; 垂:统一监督检查按国家、省、州(地)、市技 (二)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统一监督检 肇理部门的计划和安排进行;定期监督检 查、定期监督检查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 拔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 验费; ,由省、州(地)、市、县技术监督管理 (三)售前报检的检验费用由报检单位承担; 只实施。 (四)仲裁检验和复验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化条 对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实行 第十二条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 售前报检制度,报检管理办法和报检产 法人员在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下 省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 列职权: 行 (一)进入生产场地、产品存放地和仓库检查 机条 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查对同一产 产品; (二)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账册、业务函电 质量纯当及时公布或者告知被检查者。 和其他资料,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手段取得所需 证据、材料; (三)对需要进一步查验的产品,经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措 施; (四)对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 市可出厂销售 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对公民处以五 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 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 泄露生产者、销售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对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 的产品,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结论。因办案需要延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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