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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200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年6月26日安徽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 根据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公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 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 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在体育组织管理、经费投入、设施建设和发展体育产 1业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体育工作,组织实施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体育事业发展规 划、计划,指导、监督各部门、行业、社会团体开展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财政、教育、建设、公安、工 商、劳动保障、卫生、农业、民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体育相关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第五条 推进体育体制改革,逐步形成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体育社会团体运作,社会各方面支持体育事业发展的机制,促进 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产业发展。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各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 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地区全民健身计划和实施 方案,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省、市、县每四年举办一次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省适时举办 民族传统运动会。 第八条 建立以体育社会团体、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 2民健身组织网络,组织、指导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编创、推 广科学文明、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 内容,加强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发展城市社区体育。 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区内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引导、组织 居民开展体育健身、竞赛、表演等体育活动。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体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容,采取措施推进农村体育事业的发 展。 村民委员会和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应当引导、组织农民开展适 合农村特点、科学文明的体育活动。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 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 参加体育 健身活动提 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工 前操、工间操、群众体育 竞赛或者其他形 式的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工会、共 青团、妇女联合会、 残疾人联合会、 老 龄工作机 构应当组织职工、 青少年、妇女、残疾人、老年人开展 适合各自特点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实施公民体质监 测,向社会公 布监测结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第十四条 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社会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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