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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1993年8月2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 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 修改〈江苏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 第三章 生产经营保护 第四章 人才培养和保护 第五章 技艺保护和开发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 1 ─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艺术,进一步保护和 发展传统工艺美术,维护传统工艺美术科研、生产、经营单位 和技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 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具有独 特民族风格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手工艺术。 第三条 所有国有、集体、私有、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等 单位和个体生产、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 术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等活动,都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所有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传统工艺美术的义务。对 破坏、危害传统工艺美术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检举、控 告。 第五条 坚持“保护、发展、提高”和为现代生活服务的原 则,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其技艺水平和产 品质量。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具体 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七条 工艺美术行业协会是保护和促进传统工艺美术发展 的社会团体,协助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 2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般在1840年以前开始生产; (二)主要使用自然或者传统的原材料; (三)以传统工艺和手工制作为主,技艺精良; (四)在一定区域内生产,并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 (五)具有实用价值或者欣赏价值。 第九条 受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经省传统工艺美术评审 鉴定委员会评审鉴定 后,由省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 报请省人 民政府 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 门的主要管理 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发展规 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 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生产经营进行指 导、服务和 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 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进行表 彰奖励; (五)对 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行为进行 查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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