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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1997年3月1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2006年3月20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 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5 年2月7日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15年5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巍山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的 保护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 守本条例。 第三条 名城重点保护对象是:明清古城风貌、棋盘式街 道格局、文物保护单位、城池水系、传统民居等建筑物、构筑 物和古树名木。 第四条 名城保护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整体保护、严 格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名城的城市功能以居住、餐饮、商贸、旅游和传 承历史文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主。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名城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名城保护专项资金,专 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 —— 2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名 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审查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管理名城公共设施; (四)依法征收名城维护费; (五)管理使用名城保护资金;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 同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协助做好名城保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名城保护工作,并对作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并 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同意后,方可按规定 报批。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应当 向社会 公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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