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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 (1999年1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 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 2007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9月 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根据 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 12件地方性法 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 2016年6月23日上海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 修正) 目 录2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资源配置与调度 第四章 供气与用气管理 第五章 用气服务与安全 第六章 燃气器具与泄漏报警保护装置 第七章 设施保护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燃气管理,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 的合法权益,保障燃气供应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 油气等气体燃料。 本条例所称燃气企业,包括燃气生产企业、燃气输配企业 和燃气销售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与建设、 配置与调度、供应与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相关的管理和服务活 动。 3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燃气管理工作,负责 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上海市燃气管理 处(以下简称市燃气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燃气行业的日 常管理工作,对本市燃气主干管道以及中心城区燃气管道安全 运行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 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业务上受市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领导。 本市发展改革、交通、规划、质量技监、安全监管、工商 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本市燃气管理遵循安全第一、保障供应、节能高效 和方便用户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燃气 管理处以及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 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和节约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 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和节约使用燃 气的公益性宣传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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