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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互助士族自治县 水土保持条例》的决议 (2002年5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互助土族自 治县水土保持条例》,由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互助土族自治县水土保持条例 (2002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02 年 5 月 31 日青海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土保持及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作要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 理,注重效益。坚持谁破坏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把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 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水土保持工作。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 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林业、农业、畜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 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生态环境建设。 41 作。 乾茶 施,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R 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推广先进适用的水土保持科学技术。 务,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重点治理区和重点监督区,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群众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水 土流失进行综合治理。 第十条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集体所有的土地,应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 政厅等款 组织负责治理;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应当签订治理合同。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植树造林种草和封山育林育 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民共 济效益,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矿、铲草皮、烧野灰、挖熟土及种植农作物等活动。 片,发挥其效益。 证。 一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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