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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15 ICS 03.080 B 02 四 川 省 ( 宜 宾 市 ) 地 方 标 准 DB5115/T 09—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 收储处置 (发布稿) 2019 - 07 - 22 发布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08 - 01 实施 发 布 DB5115/T 09—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宜宾市叙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宜宾市叙州区林业局、宜宾市叙州区农业农村 局、宜宾市叙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万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蕨溪镇人民政府、李场镇人民政 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龙兵、戴政明、冯明俊、陶平、王祥、龚云川、周丽、赖茂银、程鹏至、朱 正国、江万强。 I DB5115/T 09—2019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规范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处置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的术语和定义、收储机构主要工作、收储范围及类型、收储程序、 处置要求、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宜宾市叙州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森林资源资产收储处置工作。宜宾市其他行政区域可参 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 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森林资源资产 由特定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于生产、提供商品和生态服务的森林资源,包括森 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森林生态等。 3.2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 将可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经营权,非竞争性地进行收购的行为。 3.3 林权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经营权。 3.4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 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林业经营能力的单位。 3.5 发包方 享有林地所有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 1 DB5115/T 09—2019 4 收储机构主要工作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的主要工作包括: a) 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收储业务,对提供反担保的森林、林木或林地而无力归还贷款本息的林权抵 押人进行抵偿收储; b) 为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或者其他与林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户、个体经营户、林业 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林权抵押贷款提供担保与反担保; c) 对因实施城市建设规划收储森林、林木或林地,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解决建设项 目征占用林地直接与林农发生关系而引起的林地补偿不平衡、不规范问题; d) 为企业建设原料林基地等社会投资林业提供服务; e) 管护收储森林资源; f) 承办涉及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的其它事项。 5 收储范围及类型 5.1 收储范围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的范围包括: a) 林权抵押人无偿还能力,要求以其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林权折价抵偿债务的森林、林木或 林地; b) 实施城乡规划,需征占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c) 因重点工程建设需征占用的林地,有关单位委托为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 d) 受林产品经营主体委托,为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收购森林、林木; e) 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发展林业产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代理收购的森林、林木、 林地; f) 其它林权所有人要求收储的森林、林木或林地。 5.2 收储类型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的类型包括: a) 对林权抵押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的森林资源资产折价抵偿债务的进行协议或判决收储; b) 接受其它林权所有人的要求,对其森林资源资产进行协议收储; c) 对城镇建设、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代理协议收储; d) 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林业建设需要的森林资源资产代理协议收储。 6 收储程序 6.1 申请收购 6.1.1 符合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条件的林权所有人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向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申请收 储,具体文件资料包括: a)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申请书(参见附录 A); b) 集体统一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收储的,应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 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的签字决议和法人资格证明; c)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 2 DB5115/T 09—2019 d)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6.1.2 林权抵押人对判决收储拒执行难的,抵押权人可向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申请收储。 6.2 林权核实 收储机构对申请人提供的《林权证》《不动产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经济林木(果)权证》 等进行核实。 6.3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 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机构应按 LY/T 2407-2015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对权证 载明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树龄、蓄积等内容进行实地调查评估,并 出具调查评估意见。对接受指令或委托代理协议收购的森林资源资产,森林资源资产调查评估后,应进 行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测算。 6.4 公示 应在收储的森林资源资产所在地村、组公示,公示期限应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公示主要内容包括: 权属、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蓄积、林种、树种等。 6.5 签订合同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与原林权所有人签订规范性的林权转让协议。 6.6 权属登记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和原林权所有人根据林权转让协议,共同向县级林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林权 变更登记手续。 6.7 林权交付 根据林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林权所有人向森林资源资产收储机构交付被收购的森林资 源资产。 7 处置要求 7.1 收储的森林资源资产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采取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途径进行处置。 7.2 收储的森林资源资产,在转让前,可依法依规进行经营利用。 8 监督管理 县级财政、自然资源、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的监督指导,采取定期或不 定期检查方式对森林资源资产收储项目情况进行抽查。 3 DB5115/T 09—2019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申请书 表A.1给出了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申请书的样本。 表A.1 森林资源资产收储申请书 申请单位或个人 林权证号 森林资源资产 所在地点 乡镇(街道) 村 坐落位置 四至界址 面积 蓄积 地类 林种 树种 林龄 申请收储理由 组 申请人签字: 年 发包方意见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公章: 年 乡镇(街道)林业站 公章: 意见 年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 公章: 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备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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