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21 DB37 山 东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7/T 1142—2020 代替 DB37/T 1142—2008 西甜瓜育苗基质 Germination substrate of watermelon and melon 2020 - 04 - 03 发布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5 - 03 实施 发 布 DB37/T 114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7/T 1142—2008《蔬菜育苗基质》,与DB37/T 1142—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蔬菜育苗基质》,变更为《西甜瓜育苗基质》; ——修改了产品理化指标(见 4.2 表 1 和 4.3 表 2,2008 年版 4.2 表 1); ——删除了全氮、全磷、全钾单养分指标要求(见 4.2 表 1,2008 年版 4.2 表 1); ——修改了外观、总养分、总孔隙度、有机质、pH、电导率指标(见 4.2 表 1,2008 年版 4.2 表 1); ——删除了水分含量百分率指标(2008 年版 4.2 表 1); ——增加了基质理化性质中有效活菌数含量指标(见 4.2 表 1,2008 年版 4.2 表 1); ——修改了基质容重的计算公式(见 5.10.4,2008 年版 5.5.4); ——修改了总孔隙度检测方法(见 5.11,2008 年版 5.6); ——增加了气水比检测方法(见 5.12); ——修改了袋装产品采样方法(见 6.3,2008 年版 6.4); ——增加了试样制备(见 6.4.2)。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商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济南市鲁青园艺研究所)、山东省产品质量 检验研究院、山东省农科院资源与环境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废弃物基质化利用重点实验室)、济宁鲁青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天酵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芯喜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锡鸿、张娟、赵丽芳、姚利、吴金娟、许亮亮、赵金华、韩道杰、冯汝龙、 林玉成。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37/T 1142—2008。 I DB37/T 1142—2020 西甜瓜育苗基质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西甜瓜育苗基质的要求、取样、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 容。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酵的畜禽粪便和作物秸秆等为主要原料,添加蛭石、珍珠岩、泥炭等辅料混配制 成的西甜瓜育苗基质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滴定分析(定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NY 525 有机肥料 NY/T 2118 蔬菜育苗基质 NY/T 2321 微生物肥料产品检验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质 substrate 由有机物和无机物按一定比例混配,用于农林作物无土栽培或育苗的固形物质。 3.2 育苗基质 germination substrate 1 DB37/T 1142—2020 由发酵的畜禽粪便、作物秸秆、蛭石、珍珠岩、泥炭等按一定比例进行混配,用来代替土壤进行农 林作物育苗的基质产品。 3.3 泥炭 peat 又称为草炭,是由沼泽植物残体构成的疏松堆积物或经矿化而成的腐植物,含有大量的有机质。 4 要求 4.1 外观 均匀松散的产品,无机械杂质。 4.2 技术要求 西甜瓜育苗基质产品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对应的表1的要求。 表1 西甜瓜育苗基质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N+P2O5+K2O)含量(以烘干基计) ,% ≤4.0 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 ,% ≥25 pH 5.5~7.5 有效活菌数(cfu) ,亿/g ≥0.1 电导率(20 ℃) ,mS/cm ≤1.8 容重,g/cm 3 0.2~0.5 总孔隙度,% ≥60 气水比 1: (2~4) 4.3 安全卫生指标 西甜瓜育苗基质产品的安全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西甜瓜育苗基质卫生指标 项 目 指 标 总砷(As) (以烘干基计) ,mg/kg ≤15 总汞(Hg) (以烘干基计) ,mg/kg ≤2 总铅(Pb) (以烘干基计) ,mg/kg ≤50 总镉(Cd) (以烘干基计) ,mg/kg ≤3 总铬(Cr) (以烘干基计) ,mg/kg ≤150 粪大肠菌群数,个/g ≤100 蛔虫卵死亡率,% ≥95 5 试验方法 2 DB37/T 1142—2020 本标准中所用的试剂,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本标准中所用的水、试剂及溶液 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按GB/T 6682、GB/T 601和GB/T 602的规定。 5.1 外观 目视测定。 5.2 全氮含量的测定 按NY 525的规定进行。 5.3 全磷含量的测定 按NY 525的规定进行。 5.4 全钾含量的测定 按NY 525的规定进行。 5.5 有机质含量的测定 按NY 525的规定进行。 5.6 pH 的测定 按NY 525的规定进行。 5.7 有效活菌数的测定 按NY/T 2321的规定进行。 5.8 水分含量的测定 按GB/T 8576的规定进行。 5.9 电导率含量的测定 5.9.1 方法原理 根据基质:水=1:10(m:v)形成液体介质,直接用电导率仪测定。 5.9.2 仪器、设备 5.9.2.1 电子天平:感量 0.01 g。 5.9.2.2 电导率仪:感量 1 μS/cm。 5.9.2.3 磁力搅拌器。 5.9.3 分析步骤 称取过φ2 mm筛的试样(样品制备见6.4.2)5.0 g于100 mL烧杯中,加50 mL无二氧化碳水,磁力 搅拌1 min,静置平衡30 min,用电导率仪室温20 ℃测定。 5.9.4 允许差 取两个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分析结果。平行分析结果的相对差值不大于5 %。 3 DB37/T 1142—2020 5.10 容重的测定 5.10.1 方法原理 采用环刀法进行测定。 5.10.2 仪器、设备 5.10.2.1 电子天平:感量 0.01 g。 3 5.10.2.2 环刀:容量 100 cm 、配套 65 g 小圆盘。 5.10.2.3 干燥箱:能维持 105 ℃±2 ℃的温度。 5.10.3 分析步骤 将新鲜基质样品(未过筛)均匀装入套有底盖的环刀中(已知环刀的体积V,环刀和底盖的质量m), 基质装填量略高于环刀2 cm左右,用65 g的小圆盘压在基质上,3 min后取去小圆盘,削去高出环刀的 多余基质,称量环刀和基质的质量m1。然后置于鼓风干燥箱中105 ℃烘干4 h,干燥器中自然冷却,称 量环刀和基质质量,重复3~4次至恒重(每次烘干时间为1 h),称量环刀和基质质量m2,并计算含水 量。 5.10.4 结果计算 西甜瓜育苗基质容重的数值按式(1)计算: .................................. (1) 式中: γ——容重,单位为克每立方厘米(g/cm3); m ——环刀和底盖的质量,单位为克(g); m1 ——环刀及新鲜基质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 ——环刀及烘干基质的质量,单位为克(g); V ——环刀体积,单位为立方厘米(cm3)。 计算结果表示到小数点后三位,取两个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 5.10.5 允许差 3 平行测定结果允许绝对差值≤0.050 g/cm 。 5.11 总孔隙度 将基质鲜样于鼓风烘干箱内105 ℃±2 ℃烘干4 h后,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其余步骤按NY/T 2118 规定执行。 5.12 气水比(通气孔隙度:持水孔隙度) 将基质鲜样于鼓风烘干箱内105 ℃±2 ℃烘干4 h后,于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其余步骤按NY/T 2118 规定执行。 5.13 重金属的测定 按GB/T 23349的规定进行测定,结果计算按NY 525的规定进行,水分含量按GB/T 8576的规定进行。 4 DB37/T 1142—2020 5.14 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按GB/T 19524.1的规定进行。 5.15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按GB/T 19524.2的规定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类别和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pH、电导率、容重、总孔隙度和气水比为出厂检验项目,型式 检验包括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材料、配方或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正式生产时,按周期进行型式检验,每六个月至少检验一次;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组批 产品按批检验,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同一时段生产的为一批。 6.3 采样方案 6.3.1 袋装产品 产品总袋数不超过10 000袋时,按表3确定最少采样袋数;超过10 000袋时,按式(2)计算结果确 定最少采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n 0.5 3 N ...................................... (2) 式中: n ——取样袋数; N ——每批样品的总袋数。 表3 采样袋数的确定 总包装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包装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200 3 3 001~4 000 8 201~500 4 4 001~6 000 9 501~1 000 5 6 001~9 000 10 1 001~2 000 6 9 001~10 000 11 2 001~3 000 7 6.3.2 散装产品 按GB/T 6679规定进行。 5 DB37/T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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