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91.140.90 Q 78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2088—2019 代替 DB34/T 2088-2014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Safety rules for the usage and management for lift 文稿版次选择 2019 - 11 - 04 发布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 12 - 04 实施 发 布 DB34/T 2088—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34/T 2088-2014《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与 DB34/T 2088-2014 相比,除编辑 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使用单位”的定义(见 3.2); ——修改了“乘客”内容,增加了乘客在在使用电梯时,不应有的行为(见 4.2) ——增加管理机构设置的条件(见 5.1.1); ——修改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的内容要求(见 5.2); ——修改了“使用登记”内容,增加了使用登记变更、停用、注销登记的要求(见 5.3); ——增加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见 5.9); ——删除了“禁止”内容(上一版本的第 6 章); ——删除了“电梯使用标志”(上一版本的附录D)。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特种设备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铜陵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斌、周强、许林、王向阳、徐强、李祥刚、付学强、戴安飏、李剑平、黄 浩。 I DB34/T 2088—2019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电梯。 本标准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的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7588、GB/T 7024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梯 lift 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 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3.2 使用单位 the elevator unit 具有电梯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注: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 等。 3.3 乘客 passenger 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步)运送的人员。 4 4.1 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 1 DB34/T 2088—2019 4.1.1 使用单位确定的原则 4.1.1.1 建设单位尚未将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2 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电梯的,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3 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相关单位管理电梯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托管协议,明确受 委托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4 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既未自行管理又未办理委托手续,但存在实际管理人的,电梯所 有权人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5 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应明确该聘请的物业管理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6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单位仍为电梯 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4.1.2 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管理。 4.1.3 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或修理。 4.2 乘客 4.2.1 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 4.2.2 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4.2.3 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 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4.2.4 乘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时应监护好随行儿童,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 4.2.5 乘客在使用电梯时,不应有下列行为 a) 乘坐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 b) 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 c) 在电梯内蹦跳、打闹; d) 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e) 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f) 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 g) 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 h) 强行阻挡电梯层轿门正常关闭; i) 火灾、地震时乘座电梯逃生; j) 在轿厢内吸烟; k) 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4.3 特殊人群 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人群应由监护人陪同乘梯。 4.4 非电梯专业人员 不应使用电梯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层轿门;无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不应进入轿顶、井道、机 房;不应对电梯进行任何非正常操作。 5 安全使用管理 2 DB34/T 2088—2019 5.1 管理机构及人员 5.1.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电梯; ——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 30 台以上(含 30 台)电梯。 5.1.2 电梯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 从事相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使 用。 5.1.3 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或地点的使用单位,应按楼盘、连锁店或分支机构等分别配备至少一名电 梯安全管理员。 5.1.4 同一使用单位管理的大型物业区域,每一百台电梯应至少配备一名电梯安全管理员。 5.1.5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 应配备电梯司机,并由电梯司机操作。 5.1.6 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且无人值守的电梯,使用单位 应在管理制度中规定作业人员巡查,确定巡查间隔和巡查内容,并在设备醒目位置设置长期有效的电梯 使用标志牌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单位名称、管理人和联系电话。 5.2 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且严 格执行。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维修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3 使用登记 5.3.1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 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3.2 电梯改造、移装、变更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更名,应向设备所在地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 5.3.3 拟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在停用 30 日内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重新 启用时,使用单位应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 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5.3.4 报废的电梯,产权单位在设备报废处理 30 日内向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非产权所 有者的使用单位经产权单位授权办理特种设备报废注销手续时,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 件。 3 DB34/T 2088—2019 5.3.5 所有权多方共有或单方所有权多方使用的电梯在办理使用登记和登记变更时,应通过书面协议 形式落实电梯使用单位,明确授权。其可以是:电梯所有人、承租人、实际使用者以及承担物业管理职 能的物业服务企业等。 5.4 定期检验 5.4.1 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 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工作时应积极 配合。 5.4.2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提出复检申请。 5.5 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 5.5.1 使用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5.5.2 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记录参照附录 A。 5.5.3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5.4 使用单位参照附录 B 和附录 C 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并于每年 2 月 1 日前将上年度《电梯 故障统计表》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5.6 维修保养监督 5.6.1 使用单位应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并在其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 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 5.6.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对电梯提 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 5.6.3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书面约定。 5.7 安全标识 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电梯使用标志、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于为 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 5.8 钥匙管理 使用单位应指定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非专业 人员不得使用。 5.9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5.9.1 使用单位应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 方可继续使用。 5.9.2 电梯在使用中出现异常情况,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 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5.9.3 使用单位应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 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 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5.10 应急救援 5.10.1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使用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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