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140 P 55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133—2019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 2019 - 12 - 27 发布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 01 - 28 实施 发 布 DB13/T 5133—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保定市水土保持试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广英、米秋菊、米勇、王洁、王胜宝、侯克、白鹤岭、胡维银、张学沛、 王昱程、周幸、梁德强、韩冰、黄长洲、李锁成、崔领谦、王磊、寇利敏、叶松林。 I DB13/T 5133—2019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基本规定、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465 水土保持术语 GB 5043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GB 504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 GB 51018 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 GB/T 51240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 《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规[2015]11号)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光伏发电工程选址及布置应按 GB 50433 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应严格控制工程占地和施工扰动范围; 光伏阵列安装场地应满足安装施工要求,兼顾水土保持要求,禁止铲除地表植被,进行整体 平整;根据地质条件优化基础施工工艺,减少弃渣,综合利用挖方; 检修道路布设本着永临结合原则,应充分利用原有道路,在满足检修和人员工作需要的情况 下,减少施工扰动;基本满足运输要求的区域可直接利用,尽量减少新增占地和扰动; 箱变、电缆和集电线路的塔基等选址,设备组装、吊装等施工场地,尽量沿检修道路布设, 以方便施工,减少施工占地。 3.1.2 弃渣场选址应按 GB 50433 执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a) b) 弃渣场应按照“相对集中、便于运输、便于防护、安全稳定”的原则布置,布置前应对区域地 形地貌、地质和水文等条件进行调查。山丘区弃渣场宜选择在汇水面积较小的荒沟、凹地、 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荒地、凹地及未利用地; 风沙区弃渣场宜布设在背风面。 3.1.3 光伏发电阵列安装场地、变电站以及检修道路等区域应坚持“先挡后挖”原则,边坡形成后, 应及时实施边坡防护;临时用地应及时采取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施工前应对适宜表土剥离的区域进行 剥离,剥离的表土应集中堆放,并采取保护措施。 1 DB13/T 5133—2019 3.1.4 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应按照“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适地适树适草”的原则进行布设,并与周边 环境相协调,鼓励采用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3.1.5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目录应符合 GB 50433 附录 B.1 的规定。 3.2 不同水土流失类型区光伏发电工程防治规定 3.2.1 燕山山地丘陵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应保护和综合利用表土资源; 光伏架设区宜注重布设增渗和截、排水措施; 光伏架设区、建构筑物顶部、硬化道路广场等宜做好雨水集蓄工程; 加强植被建设,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3.2.2 坝上高原风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应严格控制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结皮层、沙壳、砾幕; 可采取砾(片、碎)石覆盖、沙障、植被固沙、化学固化等措施防治风蚀; 充分集蓄建构筑物顶部、硬化道路广场、光伏板的雨水,优先浇灌林草植被,提高植被成活 率。 3.2.3 华北平原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占用耕地的,应优先选择农光互补项目,发挥土地生产优势; 应保护和利用耕作层土壤; 土石方平衡后,需外借土石方的,应明确借方来源及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注重雨水增渗利用,确实需要雨水外排的,宜采取拦沙措施,防止河渠泥沙淤积。 3.2.4 冀西北黄土丘陵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光伏板架设尽量避开沟壑、河岸和荒山陡坎; 对施工检修道路和光伏架设区,宜进行截排水设计,防止沟岸扩张、沟底下切; 宜布设雨水积蓄利用措施。 3.2.5 太行山山地丘陵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应保护和综合利用表土资源; 宜布设增渗和截、排水措施; 宜做好雨水集蓄工程和综合利用措施; 宜做好拦沙蓄水工程,加强植被恢复,提高水源涵养能力。 3.2.6 冀东沿海风沙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应加强表土保护和利用;尽量减少施工扰动范围,保护地表植被; 宜建设防风林带; 占用耕地的,应优先考虑农光互补; 宜布设雨水积蓄利用措施。 4 内容与要求 2 DB13/T 5133—2019 4.1 一般规定 4.1.1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目标应符合 GB 50434 规定,明确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4.1.2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内容应包括项目简况、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 持措施布设、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水土保持管理等。 4.1.3 设计水平年应为主体工程完工后的当年或后一年,根据主体工程完工时间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 进度安排等综合确定。 4.1.4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应遵循“因地制宜,分区防治;统筹兼顾,综合治理,注重生态; 技术可行,经济合理;与主体工程相衔接,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4.2 调查与勘测 4.2.1 调查与勘测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区自然概况、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现状等内容。 4.2.1.1 自然概况应包括项目区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土壤及植被,应结合主体工程布置说 明各分区地形地貌等。应以乡(镇)为单元表述。 4.2.1.2 水土流失现状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水土流失的类型、 强度, 土壤侵蚀模数和容许土壤流失量, 项目区近期洪水、水土流失发生及危害情。应说明项目区在河北省水土保持区划中所处的类型区名称。 4.2.1.3 水土保持敏感区调查内容应包括项目所在区域是否涉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及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功能一级区的保护区和保留区、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 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以及重要湿地等,涉及的应说明与本工程的位置关系。 4.3 项目概况 4.3.1 项目基本情况应包括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建设性质、建设任务、工程等级与规模、总投资及 土建投资、建设工期等。 4.3.2 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b) c) d) e) f) 项目建设基本内容以主体设计推荐方案为基础,介绍工程平面布置、竖向布置、工程占地及 土石方挖填等内容; 应根据区域立地条件和水土流失特点选择光伏阵列支架基础形式,支架基础挖方宜集中收集 并综合利用,为减少占地及扰动,宜选择组串逆变器; 检修道路应根据光伏阵列位置沿等高线布设,说明占地类型、长度、性质,可结合主体工程 设计深度说明土石方移挖作填、纵向调度等内容; 集电线路应结合项目立地条件,明确地埋、桥架、架空等形式,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存在依托关系的项目,应调查依托工程相关情况; 介绍供电系统、给排水系统、通信系统、项目内外交通等。 4.3.3 施工组织应包括下列内容: a) b) c) 施工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布设位置、数量、占地面积等; 施工用水水源、电源等; 取土(石、砂)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取土(石、砂)量、占地面积等; 3 DB13/T 5133—2019 d) 弃土(石、渣)场的布设位置、地形条件、容量、弃土(石、渣)量、占地面积、汇水面积, 以及下游重要设施、居民点等。 4.3.4 统计项目的占地面积、性质及类型,并应进行现场复核。 4.3.5 土石方平衡应分区统计并复核挖方、填方、借方(说明来源)、余方(说明去向)量和调运情 况;表土应单独平衡。 4.3.6 工程投资应包括总投资、土建投资、资本金构成及来源等。工期安排应包括工程总工期(含施 工准备期)、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分区进度安排。 4.3.7 应有项目区水系图、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区划图、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4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4.4.1 光伏发电工程水土保持评价内容应包括项目选址、建设方案与布局的评价。 4.4.2 主体工程选址评价应符合 GB 50433 中第 3.2.1 条的规定。 4.4.3 建设方案评价应符合 GB 50433 中第 3.2.2 条的规定。 4.4.4 工程占地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光伏阵列区、变电站、检修道路占地应符合节约用地和减少扰动的要求; 临时占地应满足施工要求; 依据原国土资源部《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进行分析评价。 4.4.5 工程土石方平衡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c) d) 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土方开挖量; 土石方调运应符合节点适宜、时序可行、运距合理原则; 余方应首先考虑综合利用; 外借方应优先利用废弃的土(石、渣),外购土(石、料)应选择合规的料场。 4.4.6 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应符合 GB 50433 第 3.2.3 条和第 3.2.4 条的规定。 4.4.7 弃土(石)场设置评价应符合 GB 50433 第 3.2.5 条和第 3.2.6 条的规定。 4.4.8 施工工艺与方法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b) 应符合减少水土流失的要求; 对于工程设计中尚未明确的施工方法及工艺,应合理评价并提出建议。 4.4.9 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评价范围应为主体工程设计的地表防护工程; a) 评价内容应包括工程类型、数量及标准; b) 应明确主体工程设计是否满足水土保持要求,不满足水土保持要求的,应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c) 应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4.10 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成果表达应符合下列规定: 4 DB13/T 5133—2019 a) b) c) d) e) f) g) 应明确主体工程选址(线)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因素,有制约的应提出对主体工程选址(线) 或设计方案的调整要求; 应明确工程建设方案评价结论,可提出优化建议; 应明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评价结论; 应明确取土(石、砂)场、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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