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7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02-10实施 2024-12-31发布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抽检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ofsamplingandtestingforrapiddetectionof drugresiduesinlivestockandpoultryproductsDB3207/T1058—2024连云港市地方标准ICS65.020.30 CCSB41 DB3207/T1058—2024 I前 言 本文件按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本文件由连云港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连云港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灌云县同兴镇动物防疫检疫站、连云港 市畜牧兽医站、海州区农业农村局、东海县农业农村局、连云港市标准化研究中心、连云港市畜牧兽医 学会、灌云县杨集镇动物防疫检疫站。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苏珍、贺燕、尹树科、王少利、陶威、单玉平、田蕴、葛敏、董燕萍、张雪 君、祝海梅、支元、张竞男、钱省、高娟、潘晓盼、孙田。 DB3207/T1058—2024 1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的抽检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畜禽产品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抽检技术规范的抽样、样品管理、检测、结果处理、档案 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生产、销售、监管等环节中对畜禽产品中β受体激动剂、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代 谢物、酰胺醇类及代谢物等药物残留的快速检测的抽检技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1312动物源性食品中14种喹诺酮药物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 GB31658.2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动物性食品中酰胺醇类药物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 NY/T763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 NY/T1897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 NY/T3304农产品检测样品管理技术规范 农业部781号公告-4-2006《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 谱法》 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1063号公告-3-2008《动物尿液中11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3术语和定义 NY/T763、NY/T1897、NY/T330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快速检测rapiddetermination 利用快速检测设备,按照有关检测方法,对畜禽产品进行某种特定物质或指标的快速定性检测,在 2个小时内出具检测结果的行为。 4抽样 4.1要求 4.1.1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接受培训,熟悉、了解农产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文件,掌握 抽样程序和方法,持证上岗。采样时,每组采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4.1.2抽样工具、容器及包装应清洁、干燥、无污染、无渗漏,不应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 DB3207/T1058—2024 24.1.3抽样数应根据样品基数或抽样任务确定,样品量和样品制备按照NY/T763、NY/T1897、NY/T3304 执行。 4.1.4制备好的样品需加贴样品标识,内容应包含样品名称、唯一性编号、样品性质(检样、留样、 备样)等。 4.1.5每个样品都应分成三份相同的小样,1份样品留被抽样单位保存、1份抽样单位保存、1份样品送 检。 4.1.6抽样人员与被抽单位代表应共同填写抽样工作单,应由两位抽样人员签字,并经被抽样单位确 认,格式参见附录A。采样单共三联,分别由检测单位、抽样单位、被采样单位保存。 4.2样品运输 取样后,样品应立即0℃~4℃条件下保存。特殊样品,样品的保存条件应符合检验项目保存条件 的要求。防止样品遗失、破损、污染与变质。 5样品管理 5.1样品交接 抽样完毕,将检样和抽样单一并交给实验室。接收样品时应对样品数量、种类、外观状态进行核对, 确认无误后接受样品,并登记在样品信息汇总表,格式参见附录B。 5.2样品制备 应按检测项目所依据的方法标准或NY/T3304要求制备,鲜样制备后应当日检测,否则应在-16℃~ 20℃冷冻保存。样品制备应有记录且信息齐全。 5.3样品编号 实验室所有承检样品均应有唯一性编号。样品编号规则:县区名+样品类别代码(汉语拼音首字母 大写)-年+月+日(均两位数)-样品序号,例:东海县2024年5月20号抽取第一个猪肝样,东海 ZG-240520-01。 5.4样品标识 制备好的样品需加贴样品标识,内容应包含样品名称、唯一性行编号、样品性质、检测状态(待检、 在检、检毕)。 5.5样品保管 专人负责,检样与留样应分开保存,保存温度在-16℃~-20℃。 5.6样品处置 检毕样品留存期不应少于检测结果汇总期,涉及复检与确证的要保存到复检与确证结束。留样应不 少于3个月,并按要求处置。特殊样品根据要求另行商定。 6检测 6.1检测项目 β受体激动剂、喹诺酮类、硝基呋喃类代谢物、酰胺醇类及代谢物及其它药物残留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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