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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1 CCS A20/39 武 4201 汉 市 地 方 标 准 DB 4201/T 657—2022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 for the social protection of minors in difficulties 2022 - 04 - 13 发布 2022 - 05 - 13 实施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4201/T 657—2022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基本要求 ........................................................................... 1 5 服务范围 ........................................................................... 2 6 服务职责 ........................................................................... 2 7 服务规范 ........................................................................... 2 8 监督考核 ........................................................................... 4 I DB 4201/T 657—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武汉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武汉市救助管理站、湖北省标准化与质量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林小群、张珺、李倩、鲍高速、付巧玲 II DB 4201/T 657—2022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基本要求、服务范围、服务职责、服务内容、监督考核等内 容。 本文件适用于武汉市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DB4201∕T656-2022 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划分与评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困境未成年人 the minors in difficulties 处于困境的未满 18 岁的未成年人,包括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 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 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 4 基本要求 4.1 服务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人员取得开展工作的资格证书,达到三年及以上的服务年限。 4.2 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探索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司法、医疗”五位一体的社会保护 服务体系。 4.3 应强化社会保护责任,进一步明确家庭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履行第一 保护人职责和义务。 4.4 应关注儿童成长,尊重并平等对待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脱离风险困境,确保适龄未成年人依 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4.5 应做好因突发事件影响造成监护缺失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强化救助帮扶,妥善安置和照护,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工作。 4.6 应建立第三方督导机制,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组织第三方督导服务项目,协助进行项目管理和执行 督导。 1 DB 4201/T 657—2022 4.7 应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机构、心理服务机构参与困境 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 5 服务范围 困境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有流浪行为被救助的未成年人; ——无法定抚养人的未成年人; ——家庭经济困难,或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有短暂流浪行为或严重流浪倾向的未成年人; ——家庭经济贫困、被遗弃、遭受体罚、虐待、性侵的未成年人; ——因监护人服刑、吸毒、重病、重残、遗弃等原因实际无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因监护人经常性忽视、家庭暴力等得不到适当监护的未成年人; ——因被拐卖、非法雇佣等其他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 ——因违反国家法律而被强制管教或强制管教期满回归社会儿童。 6 服务职责 6.1 政府部门 6.1.1 应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施救、快速响应的原则,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保护快速报告机制和网络体系。 6.1.2 应建立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帮扶机制,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回归家庭。 6.2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 6.2.1 救助机构应为官方机构,确保能够开展心理疏导、青少年社会工作、行为矫治等专业服务,并 提供临时监护。 6.2.2 应保证提供教育、医疗、司法、报警查询援助和生活救助服务等保护的专业人员。 6.2.3 应组织或指导开展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 6.2.4 应协调开通未成年人保护专线,协调推进监护评估、个案会商、服务转介、技术指导、精神关 怀等线上线下服务,针对重点个案组织开展部门会商和帮扶救助。 6.3 社会组织 6.3.1 应具备开展心理、生理、家庭辅导、社会工作、社会支持等专业服务的人员和资质,及时链接 社会资源,为困境未成年人开展关爱帮扶。 6.3.2 应根据各区摸底排查数据,结合服务对象人数,拟对全市实施分区服务。 6.3.3 应及时开展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评估,并提出风险等级评估建议及帮扶措施。 6.3.4 应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为困境未成年人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户籍 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6.3.5 应动员社会力量和热心群众参与发现、告知、护送困境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7 服务规范 7.1 基本要求 2 DB 4201/T 657—2022 应按照困境未成年人风险等级划分的一至四级风险,相应开展社会保护服务。 7.2 服务内容 7.2.1 发现预警 发现预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对我市因各种原因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实行全覆盖、网格化管理; ——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重点了解掌握困境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社区的基本情况, 立足早发现、早预防; ——对需要提供保护的困境未成年人,应及时报告镇(村)、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派出所,以及拨 打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9 儿童救助保护热线或 110 报警电话; ——应加强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摸排和重点跟进,增加跟进回访,尤其是对临时监护回归家 庭的情形进行跟踪; ——发动市民对未成年人陷入困境及时报告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或拨打武汉市长热线; ——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或社区网格员为主体的发现预警机制和网络体系,紧密 依托学校、家庭、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平台等信息渠道对陷入或即将陷入困境的儿童做到 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7.2.2 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接到有关报告后 应在 24h 内调派社工上门核查; ——社工采取走访调查、上门评估、电话咨询、信息反馈等形式,对困境未成年人进行全面核查, 在 3 个工作日内对排查、报告的未成年人信息数据进行筛选分类,评估风险等级,形成评估 报告和帮扶方案,并将评估报告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成立专家组,依据 DB4201∕T 656-2022 进行评估。风险等级一般一、 二级风险 1 年评估 1 次,三、四级风险可随时调整等级; ——通过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把将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和帮扶方案反馈到民政部门,并根据风险 评估结果,对陷入生存危机的儿童应立即开展危机干预,按照不同的风险等级,链接政府资 源和社会资源给予相应帮扶,制定帮扶跟进频次,对危机个案按照危机服务流程处理。 7.2.3 实施帮扶 实施帮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在市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制定的分类帮扶机制下,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主要负责一至 三级风险帮扶,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四级风险帮扶服务;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协助、督导各区对困境未成年人提供临时社会化照料服务、家庭 寄养或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监护等形式,依法保障困境未成年人生存权益。督导社工机 构落实帮扶方案,并协调职能部门转介帮扶,实现临时救助保护与长效帮扶措施的有效衔接。 7.2.4 动态管理 动态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 DB 4201/T 657—2022 ——由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立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数据,对帮扶对象实行 动态管理; ——社区网格员或群干、社工、志愿者在帮扶或回访工作中,发现困境未成年人需要调整风险等 级时,可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提出重新评定意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调派社工再 次进行评估;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应加强困境未成年人的动态管理工作,及时将风险等级异动情况告知 民政部门,指导做好帮扶工作。 8 监督考核 8.1 应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评估机构对政府购买的帮扶服务项目进行年度综合评 估,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招投标的主要依据。 8.2 应定期向评估机构上报工作进度和需协调解决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 8.3 应畅通监督、投诉渠道,接受来自社会、家庭等方面的监督。 8.4 应积极收集社会、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服务品质。 8.5 应按照投诉管理制度要求,妥善处理未成年人及家庭的投诉需求,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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