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99 CCS B 05 扬 3210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0/T 1103—2022 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 Gener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of rural small wetlands 2022-01-15 发布 2022-01-15 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 DB3210/T 1103 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扬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提出。 本文件由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扬州大学、扬州市林业管理站、仪征市林业生产技术指 导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郝奇林、罗云建、黄则月、禹文东、王芳、曹兆阳。 I — DB3210/T 1103 2022 引 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对湿地保护修复工作提出了“扩大湿地面积,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 “建立系统完整的湿地保护修复制度”、“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等 新的更高要求。我国湿地保护修复从保护“优先”走向“全面”保护,从“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 管控”,从“被动保护”走向“主动预防”。当前,以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国家和省级重要湿地为 代表的大型湿地受到了格外关注,而数量众多的小微湿地却长期饱受水面萎缩、水质污染、利用无序无 度等诸多问题的困扰,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了隐形消失的自然资产。 分布于我国广阔乡村的小微湿地是乡村重要的生态基础设施,更是乡村水资源及水环境调控单元、 生物多样性保育场所及乡村绿色发展的依托。对乡村小微湿地开展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能 够有效维护乡村小微湿地的结构完整性及功能持续性,保障野生动物栖息、繁衍及觅食安全,构筑“河 畅、水清、岸绿、景美、人水和谐”的乡村新生态。扬州地处长江流域和淮河流域的交汇地带,乡村小 微湿地面广、量大。近年来,扬州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 署,率先启动了乡村小微湿地修复的先行先试,积累了不少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梳理、提炼、归纳、 总结,形成了本文件。 本文件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提高我市乡村小微湿地修复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II — DB3210/T 1103 2022 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乡村小微湿地修复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流程、修复措施、景观营造、监测 与管护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小微湿地修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T 24708 湿地分类 LY/T 2898 湿地生态系统定位观测技术规范 SC/T 940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 DB 32/T 3258 河湖生态疏浚工程施工技术规范 DB 32/T 3405 生态修复型人工湿地中植物配置技术规程 江苏省湿地生态监测技术指南(苏林办湿〔2019〕10号) 江苏省小微湿地恢复技术方案(苏林湿〔2020〕7号) 江苏省湿地修复技术导则(苏林湿〔2021〕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小微湿地 small wetland 全年或者季节性有水、面积小于8 hm 的湖泊、沼泽、滨海、库塘等,以及宽度10 m以下、长度5 km 以下的河流、溪、沟、渠、输水河等;也可指基于特定生态功能需求而人工建造和控制运行、面积符合 标准的人工湿地。 2 3.2 乡村小微湿地 rural small wetland 散布于乡村的、面积不小于1 hm 的小微湿地,或等面积的河流、渠、溪、沟等。 2 3.3 1 — DB3210/T 1103 2022 乡村小微湿地群 rural small wetland complex 空间上相近、水系相连的多个乡村小微湿地,通过水文过程形成的湿地群。 3.4 湿地修复 wetland restoration 通过适当的生态技术和工程措施,修复已受损(退化、破坏)的天然湿地,或改造和新建人工湿地, 使其结构和功能逐步达到干扰前的自然状态。根据修复强度的大小,湿地修复可划分为自然恢复、辅助 再生和生态重建。 3.5 自然恢复 natural recovery 对轻微和轻度受损(退化、破坏)的天然湿地,通过停止不合理的人为干扰、加强保护等措施,依 靠湿地系统的自修复、自调节、自组织和自发展机制,自然恢复湿地系统的结构和功能。 3.6 辅助再生 assisted regeneration 对中度受损(退化、破坏)的天然湿地,充分利用其自修复能力,辅以人工措施,引导和促进湿地 系统逐步恢复,并向良性发展;或对现有人工湿地进行结构改造,使其发挥目标生态功能。 3.7 生态重建 ecological reconstruction 对严重受损(退化、破坏)的天然湿地,通过人工措施,重建湿地系统的自然结构和功能,以及相 关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特征,并向预先设计的目标发展;或新建适合于当地自然条件的人工湿地,并 塑造相对完整的系统结构。 3.8 适应性管理 adaptive management 基于生态系统的不确定性和对生态系统认识的时限性,通过监测评估过去采用的实践措施和管理政 策获得经验,并根据生态系统的变化情况,修正、改进实践措施和管理政策的方法和过程。 4 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统筹协调乡村小微湿地修复与三农发展之间的关系,尽量减少对湿地的干扰和破坏, 重点保护湿地系统的自然性、完整性、稳定性和持续性。 4.2 科学修复。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遵循湿地修复生态学的基本原理,适度使用 生态技术和工程措施来修复湿地的结构和功能,建立良性循环的湿地系统。 4.3 建管结合。充分考量施工作业的生态环境影响及后期管护投入,主动进行适应性管理,降低湿地 修复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4.1 2 — DB3210/T 1103 2022 合理利用。以湿地系统的生态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为行动准则,充分挖掘当地的乡风乡俗、农耕 文化及风貌特色,因地制宜地开发湿地的多元利用模式。 4.4 5 基本流程 5.1 项目选址 5.1.1 5.1.2 5.1.3 项目选址应符合政府在乡村湿地保护、规划、治理等方面的发展需求。 项目区的用地性质明确、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按照 GB/T 21010 和 GB/T 24708 执行。 项目边界应以自然分界为基础、兼顾行政边界以及乡村发展边界。 5.2 现状调查 参照湿地可选取项目区内或邻近未受人为干扰或受干扰很轻微的健康天然湿地,或者人工设定 的标准湿地。 5.2.2 重点调查项目区和参照湿地的水文、水质、基底、植被、动物等生态环境因子,以及项目区的 灾害、开发利用和受威胁状况。具体指标选取及测定按照 LY/T 2898 和《江苏省湿地生态监测技术指南》 执行。 5.2.1 5.3 问题诊断 以参照湿地为对照,诊断湿地系统的完整性及其受损(退化、破坏)的类型、程度、面积、分布、 成因及发展趋势,研判未来可能的风险,确定问题解决的时空次序。湿地受损评价按照《江苏省湿地生 态监测技术指南》执行。 5.4 目标设定 在明确湿地功能定位和利用模式的基础上,以问题为导向,从物种、群落、生态系统、景观等 层面着手,制定切实可行的修复目标,重点解决制约湿地健康发展的各类限制性因素。 5.4.2 修复目标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5.4.1 5.5 方案制定 修复策略:根据湿地的受损程度,确定合理的修复策略(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 方案拟定:针对湿地的受损类型及程度,尽量选用生态风险小、经济技术可行、社会可接受的 修复措施,明确措施实施的时序安排,拟定合理的实施方案。 5.5.3 方案调整:方案实施前,应征询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对拟定方案进行适度调整。 5.5.4 环境影响评价:对拟实施方案以及后期可能的利用模式,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缓解和 控制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措施。 5.5.1 5.5.2 5.6 成效监管 监测评价:在制定实施方案的同时,应制定监测评价方案,开展跟踪监测及修复成效评价。监 测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评价方法等内容可参照《江苏省湿地生态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 5.6.2 适应性管理:根据监测评价结果,开展适应性管理应对新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和风险。 5.6.1 6 修复措施 3 — DB3210/T 1103 2022 6.1 水文修复 6.1.1 水系连通 6.1.1.1 6.1.1.2 100 m 于 水系连通主要通过拆除挡水建筑物、建设引水沟渠、清淤疏浚等措施实现。 孤立的乡村小微湿地与邻近水系距离小于 100 m 时,可在其之间进行土方开挖作业;距离大 时,可通过新增河道、沟渠等水道的方式改善连通性。 6.1.2 水量恢复 宜利用天然沟渠、人工沟渠、临时铺设管道等方式,从邻近地区引调地表水进行生态补水,以保证 基本生态需水量,也可采取引水河道疏浚和整治等工程措施。 6.2 基底修复 6.2.1 地形修复和改造 地形修复和改造应最大限度地保留或恢复地形地貌的自然形态。 地形修复和改造可在现状非湿地的区域进行土方开挖作业,但对现状湿地的区域,不宜进行 填土方作业。 6.2.1.3 岸带优先使用透水性好、适宜植被生长的生态材料,护坡工程以植物护坡为主,也可因地制 宜地选择块石护坡、木桩护坡、生态袋护坡等生态型护坡。驳岸形式可参照《江苏省湿地修复技术导则》 执行。 6.2.1.4 面积在 1 hm 以上开阔水体的湿地,可营造浅滩。 6.2.1.1 6.2.1.2 2 6.2.2 生境修复 基底存在严重淤积时,应先生态清淤,再底质修复。生态清淤可参照 DB 32/T 3258 执行。 基底底质应满足植物生长、微生物附着和底栖动物生活的需求,其修复宜采用黏土作为基质, 严禁使用混凝土等材料。 6.2.2.3 生物栖息生境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微地形改造、植被修复、鱼类种群重建、底栖生物种群 重建、水下空间营建、生态浮岛、补充食源等措施修复。 6.2.2.1 6.2.2.2 6.3 水质提升 外源污染拦截应选用污染源截断、生态拦截等措施,严禁投加化学药剂、生物制剂等。 内源污染处理可采用生态
DB3210-T 1103-2022 乡村小微湿地修复规范 扬州市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0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本文档由 思安 于 2022-09-29 12:08:05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