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 B 60 镇 DB3211 江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1/T 1028—2021 环保示范性企业建设规范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monstration Enterprise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2021 - 10 - 14 发布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 - 12 - 01 实施 发 布 DB3211/T 1028—2021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污染物排放与处置………………………………………………………………………………………..2 6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3 7 清洁生产与循环化改造 …………………………………………………………………………………4 8 环境风险管理……………………………………………………………………………………………..5 9 环境信息公开……………………………………………………………………………………………..5 10 内部管理…………………………………………………………………………………………………5 I DB3211/T 1028—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镇江市生态环境局、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长之、邵炜、马志盼、孙一宁、汤虹、毛小柳、葛苏苏、陈怡、王艺伟、袁 梦晨、贺雪濛、张琳娜、王靖、刘超、唐扬 、魏亚军、黄璐、褚莉、陈娟。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II DB3211/T 1028—2021 环保示范性企业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环保示范性企业的基本要求、污染物排放与处置、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清 洁生产与循环化改造、环境风险管理、环境信息公开以及内部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企业开展环保示范性企业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环保示范性企业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monstration enterprise 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发挥“领跑者”作用的行业领先的企事业。 3.2 环保信用评价 environmental credit evaluation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其环境行为进行信用 评价,确定其环保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 3.3 环境责任保险 environmental liability insurance 以被保险人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对第三者(包括人、水、大气、土壤、地下水和生态环境)造成的 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3.4 突发环境事件 environmental accident 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 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 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 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 DB3211/T 1028—2021 4 基本要求 环保示范性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a) 在镇江市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b) 严格遵守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办理国家、地方主管部门规定的合法手续, 按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c)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在正 式投产前完成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相关程序; d) 按照规定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延续换发工作。按照许可证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控制指标和 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定期记录台账,定期编制执行报告; [来源:HJ 942—2018,4.1,HJ 944—2018,4.1] e) 参与江苏省企事业环保信用评价; f) 2 年内无查实的环境信访投诉和环境违法失信行为,3 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且未发生过 重大安全事故; g) 无各级环保督查交办整改事项未完成情况; h) 符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其他政策要求。 5 污染物排放与处置 5.1 废水排放与处置 废水排放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和污污分流。废水污染防治措施需满足行业相应的技术规范和国 家、地方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b) 规范设置排放口,进出口设置采样口,对纳入废水排放在线管理的企业,废水排放口安装自动 监测设备,日处理能力 500 吨及以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在进水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 环境部门联网; c) 建立废水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主管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废水排放清单;加强废水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定期开展废水排放自行监测和评价,并将相关评价过程和结果文件存档; d) 废水收集处置率应达到 100%,并严于排放标准排放。 5.2 废气排放与处置 废气排放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执行废气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相关要求。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需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 部门的相关要求; b) 规范设置排放口,进出口设置采样平台,对纳入废气排放在线管理的企业,废气排放口安装自 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c) 建立废气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主管部门与责任人;建立废气排放清单;加强废气处理设施 运行维护;定期开展废气自行监测和评价,并将相关评价过程和结果文件存档;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d) 废气实现达标或严于标准排放。 5.3 噪声排放与处置 2 DB3211/T 1028—2021 噪声排放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合理组织厂区布局、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影响,确保厂界噪声达标。噪声污染 防治措施需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b) 建立噪声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主管部门与责任人。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4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与处置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按照要求采取工艺改进、原料替代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一般工业固废产生量;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b) 对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优先考虑厂内利用,其次厂外利用,最后进行处理处置,最大限度实 现一般工业固废资源化; c) 分类收集和处置一般工业固废,实现无害化处理。 [来源:GB/T 18599—2020,5.1] 5.5 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置 危险废物贮存与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采取工艺改进、原料替代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危险废物产生量; b) 进行分区、分类贮存和无害化、合法化处置; c) 建立危险废物清单,明确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属性、贮存位置、处置方式等信息,按规定在 江苏省危险废物全生命周期监控系统中及时申报危险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信息; d) 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主管部门与责任人。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全流程管理体系。 [来源:GB/T 18597—2001,7.2] 5.6 辐射环境安全管理 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企业应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放射 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建设辐射设备防护设施; b) 建立辐射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内部主管部门与责任人,使用辐射源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规范 从购置到报废处置各环节的管理流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c) 定期组织合规性评价,辐射指标需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编制辐射环境 监测报告。 5.7 其他污染物排放与处置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加强其他类型(热污染、光污染等)污染的排放控制管理,并符合国 家、行业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6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6.1 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管理 3 DB3211/T 1028—2021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与能力的机构进行污染治理设施的设计、施工,设施投入运行后,企业依据规定 要求,自行组织验收。 6.2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机构进行运营维护; b) 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 c) 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变更及报废管理制度; d) 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日常管理,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e) 暂停运转、闲置或拆除、改造、更新治理设施等行为需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6.3 自动监测设备管理 自动监测设备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有效管理,建立设备基础信息档案; b) 委托具备相关能力的机构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有效维护; c) 建立和完善监控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规章,提出在线设备故障时手工监测数据上报的管理要 求;对监控数据传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数据及时报告、查找原因、实施整改。 6.4 自行监测管理 自行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定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必要时制定应急监测措施; b) 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关资质与能力的机构开展自行监测,按规定公开监测结果;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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