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01 CCS A 00 泰 DB3212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91—2021 优化营商环境 告知承诺制 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2021-12-30 发布 2021-12-31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12/T 109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泰州市行政审批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焦斐虎、朱化、刘萍、仇国维、周小庆、朱峰、王怀友、常晓霞、沈俪娜、苏 娟、仇靖。 I DB3212/T 1091—2021 优化营商环境 1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服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条件、告知要求、承诺要求、工作流程、审管联动和诚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无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of notification commitment system 对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由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办理方 式。 4 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条件 4.1 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应符合以下条件: a) 由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行政许可事项; b) 申请人就其符合许可条件自愿作出承诺,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有 效防范风险的。 4.2 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4.3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5 告知要求 5.1 行政审批部门应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编制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制作告知 承诺书格式文本(见附录 A)。 5.2 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应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等渠道公布。 5.3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 下列内容: a) 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b) 准予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c) 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d) 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e) 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5.4 申请人当面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发放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 1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 书邮寄给申请人或电话告知申请人电子版告知承诺书下载途径。 6 承诺要求 1 DB3212/T 1091—2021 6.1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在收到告知承诺书后 5 个工作日内, 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a) 申请人了解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的内 容已经知晓和理解,承诺符合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b) 申请人对于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c)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d) 申请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 申请人承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f)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g) 申请人应将经签章的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7 工作流程 7.1 申请人应按照告知承诺书,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7.2 告知承诺书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 提交;承诺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7.3 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应提交的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7.4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7.5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 可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8 审管联动 8.1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承诺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 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8.2 审批与监管分离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政审批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通报监管部 门,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 8.3 监管部门应针对事项特点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 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于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监管部门应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应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 理的行政许可服务对象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 8.4 监管部门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求其限期整改;整 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9 诚信要求 9.1 监管部门应建立诚信档案,完善与行政审批部门的信息互联共享,并及时反馈监管信息。 9.2 行政审批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 不符合要求的,或者监管部门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记入诚信档案, 并在今后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9.3 建立承诺人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失信惩戒机制。 2 DB3212/T 1091—2021 A 附 录 A (资料性) 泰州市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示例) (许可名称) ﹝ 年﹞第 号 申请人: (自然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法 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3 DB3212/T 1091—2021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根据 ,本行政审批机关 就 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 ; 2. ; 3. ……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1. ; 2. ; 3. ……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告知承诺书 ; 2. ; 3. …… 四、材料的提交 1.应当提交的材料,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已经提交。 2.应当提交的材料,第 项、第 项、第 项、……,申请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提 交材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申请人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开展许可经营活动。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 4 DB3212/T 1091—2021 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告知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在准予行政审批决定 后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将要求 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诚信管理 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在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对申请 人以后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行政审批机关: (盖章) 年 月 日 5 DB3212/T 1091—2021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 _____________________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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