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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120 CCS A 00 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5552.4—2022 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 工作规范 第 4 部分:集成审批 The work specification of “Integrate services in one window/network” of government service — Part 4: Integration approval 2022 - 02 - 28 发布 2022 - 03 - 31 实施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13/T 5552.4—2022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为DB13/T 5552-2022《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工作规范》的第4部分。DB13/T 55522022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总则; ——第 2 部分:一窗综合受理; ——第 3 部分:集成审查; ——第 4 部分:集成审批。 本文件由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提出。 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中心、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技术评价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翟江、耿兰华、张燕、庄志伟、李军伟、袁丽飞、安晓彤、杨紫微、李禹 南、焦剑。 I DB 13/T 5552.4—2022 引 DB13/T ——第 ——第 要求。 ——第 ——第 II 言 5552-2022《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工作规范》由以下部分组成。 1 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定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的总体要求。 2 部分:一窗综合受理。目的在于明确“一窗综合受理”的窗口设置、受理流程等相关 3 部分:集成审查。目的在于明确跨部门、跨地域集成审查的相关要求。 4 部分:集成审批。目的在于明确集成审批实施、审批结果、结果公开的相关要求。 DB 13/T 5552.4—2022 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 工作规范 第 4 部分:集成审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政务服务集成审批的总体要求、审批实施、审批结果、结果送达、结果公开、监 督检查和评价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机构办理依申请的政务服务事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 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 DB13/T 5552.1-2022 政务服务“一窗(网)集成办”工作规范 第1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DB13/T 5552.1-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审批 依据受理、审查的结果,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的过程。 注1::由两个(含)以上政务服务部门共同或联合审批的事项,可称为“集成审批”,包括跨部门、跨层级和 跨地域审批。 注2:通常以“事项清单”形式明确事项名称、办理依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等内容。 4 总体要求 应遵循精简、统一、便民、高效、公开的原则。 应制定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审批事项、审批层级、审批机关及审批时限。 应制定并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整合审批材料,缩短审批时限。 应实施动态管理,制定审批事项目录调整程序,明确调整权限,适时更新。 应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5 审批实施 跨部门审批 应由牵头的政务服务部门(或作出最终决定的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组织实施审批。 跨层级审批 应由上级政务服务部门根据下级政务服务部门上报的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跨地域审批 1 DB 13/T 5552.4—2022 应由业务属地政务服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6 审批结果 应根据审批决定出具批准决定文书、证照等。 对于不具备批准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出具不予批准的决定文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出具决定文书。 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加盖审批专用章(含电子印章)。 审批专用章与审批部门行政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应集成有关单项许可证信息,将行业准入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综合许可证。 应推行电子证照,申请人可直接在线领取并下载使用。 注1: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2:申请人有要求的,可出具纸质证照。 应建立证照防伪、追溯机制。推行证照信息一码覆盖,决定文书加载证照信息二维码。 7 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应在规定或承诺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批结果。 注: 可采取直接送达、快递送达、网上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8 结果公开 应将审批结果在线上政务服务平台与线下政务服务场所同步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9 监督检查 应建立业务监督与行政监察融合机制,按照DB13/T 5552.1-2022中的9要求对审批过程进行监督 检查。 10 评价改进 应建立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应实行“一事一评”、“一次一评”。 评价内容应包括: ——审批过程中是否存在超权限、超时限、逆程序; ——审批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行为; ——审批人员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其他违规情况。 应根据评价情况,进行分析对比,持续改进,优化行政许可事项和审批流程。 改进措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树立持续改进的服务理念; ——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识别服务提供过程改进的机会; ——确保服务提供改进过程的有效性和效率; ——对服务提供改进过程给予大力支持。 2 DB 13/T 5552.4—2022 参 考 文 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 [2] 行政许可标准化指引(2016版)(审改办发〔2016〕4号) [3]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 批复(国函〔2020〕155号)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国办函〔2016〕108号)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20〕42号) [6]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实施意见(冀办字〔2018〕55号) [7]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服务效能的实施方案(〔2019〕—9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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