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3.080.99 CCS A 12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183—2021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 规范 Standards of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in urban street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s 2021 - 12 - 31 发布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 01 - 31 实施 发 布 DB32/T 4183—2021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服务场所 .......................................................................... 1 5 服务机构及人员 .................................................................... 3 6 服务内容 .......................................................................... 3 7 运营保障 .......................................................................... 5 8 服务质量评价 ...................................................................... 5 I DB32/T 4183—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 草。 本文件由江苏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沙维伟、陆敏、林莉、吴磊、叶翔宇、钱敏雷、张书、王加倩、梁彦芳。 II DB32/T 4183—2021 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营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服务场所、服务机构及人 员、服务内容、运营保障、服务质量评价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及运营。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38600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450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MZ/T 131 养老服务常用图形符号及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 comprehensive elderly care service center 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以及业务指导等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4 服务场所 4.1 环境 4.1.1 建筑设计及室内环境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4.1.2 公共区域标识应符合 MZ/T 131 的要求。 4.2 设施设备 4.2.1 公共设施应与服务功能相匹配,无障碍设施应符合 GB 50763 的要求。 4.2.2 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 GB 50016、GB 50116、GB 50140 的要求。 1 DB32/T 4183—2021 4.2.3 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讯等基础设施配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要求。 4.2.4 应配置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并有醒目标识。 4.2.5 休息区、公共卫生间、公共助浴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4.2.6 应配置可联动所在地区智慧养老平台的管理系统,至少提供紧急呼叫救援、安全防护、资源管 理调度等功能。 4.3 面积 2 每个街道应设置服务中心不少于 1 处,每处建筑面积不宜少于 1000 m 。 4.4 用房设置 4.4.1 基本要求 4.4.1.1 应根据老年人的使用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合理布局和综合设置。具体可分为生活 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服务用房。 4.4.1.2 每类用房的具体设置应符合 JGJ 450 的规定。 4.4.2 生活用房 4.4.2.1 生活用房主要包括老年人休息室、公共卫生间、公共助浴间、公共餐厅、理发室。 4.4.2.2 老年人休息室应选择相对安静的区域,分区配置全托床位、日间照料床位。其中,护理型养 老床位不宜少于 15 张;辖区常住人口 3 万人以上的城市街道,护理型床位不宜少于 20 张。 4.4.2.3 公共卫生间应与老年人经常使用的公共活动用房同层,宜邻近设置,光线明亮,具备通风换 气条件。公用卫生间应设无障碍厕位,便器旁应安装扶手。 4.4.2.4 公共助浴间应配置沐浴器、恒温设备和沐浴椅(凳)、防滑垫、排气扇等。 4.4.2.5 公共餐厅应配置适合行动不便(坐轮椅)老人的桌椅,并留有分餐、助餐空间。采用柜台式 售饭方式的,应设置低位服务窗口。 4.4.3 医疗保健用房 4.4.3.1 4.4.3.2 4.4.3.3 4.4.3.4 医疗保健用房主要包括医务室、护理站、康复室(供运动疗法使用)、心理疏导室。 宜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或与其他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合作协议。 康复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的运动康复器械和作业康复器械。 心理疏导室应配置良好的隔间设施、暖色桌椅、沙发以及心理沙盘、心理宣泄工具。 4.4.4 公共活动用房 4.4.4.1 公共活动用房主要包括多功能活动室、棋牌室、阅览室、书画室,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互不 干扰前提下,可合并设置。 4.4.4.2 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条件。 4.4.4.3 多功能活动室应合理配备音响、影视器材等用品。 4.4.4.4 棋牌室应配备桌椅、棋牌等用品。 4.4.4.5 阅览室应配备书架、阅览桌、坐椅,有一定数量的藏书和报刊,有条件的宜配备开通网络功 能的电脑。 4.4.4.6 书画室应提供书法、绘画所需的书案、字帖等用品。 4.4.5 服务用房 2 DB32/T 4183—2021 4.4.5.1 服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厨房(备餐间)、职工用房、洗衣房、污物间、清扫间。 4.4.5.2 值班室可与咨询接待、入住登记合并使用,位置应明显易找并设置醒目标识。 4.4.5.3 厨房(配餐间)应配备基本炊具及餐具,必要的卫生防疫和消防防火装置。利用就近餐饮服 务资源开展配餐、送餐服务的,可不设置厨房。 4.4.5.4 职工用房宜包括职工休息室、卫生间、沐浴间、夜间值班室。 4.4.5.5 洗衣房应配置洗涤设备和烘干设备。由社会配套提供洗衣服务的,可不设置洗衣房。 4.4.5.6 污物间、清扫间应与生活用房等保持相对距离,清洁工具与污物箱应分类摆放,避免污染。 5 服务机构及人员 5.1 机构要求 5.1.1 由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两年以上养老机构或连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经验的企业或民办非企 业单位运营,且未纳入社会失信名单、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群体信访事件。 5.1.2 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1.3 配备满足服务和运营需要的服务和管理人员。 5.1.4 如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合作服务协议,应明确权责义务,首次协议期宜为 3 年。 5.2 人员要求 5.2.1 医生、护士、康复治疗师、养老护理员、社会工作者等团队人员应符合行业要求并具备相关资 质。工勤人员应持有所从事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一线员工及餐饮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5.2.2 与床位配套的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应接受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老年服务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 ——老年人常见病护理要点; ——老年人生理及心理特点; ——具体服务知识与技能; ——常见服务风险与应急处理。 5.2.3 应掌握与老年人沟通技巧,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认真负责。 6 服务内容 6.1 专业照护 专业照护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日间照料服务:为社区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日间托养,有条件可开展接送等附加服务; ——全托服务: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 ——上门照料服务:为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料服务,包括协助进食、协助排泄及如 厕、协助移动、更换衣物、卧位护理,以及洗发、梳头、口腔清洁、洗脸、剃胡须、修剪指甲、 洗手洗脚、沐浴等内容。 6.2 医疗护理 医疗护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健康管理: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中医体质辨识、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 康指导等服务; 3 DB32/T 4183—2021 ——家庭护理(含家庭照护床位):根据需要提供换药、理疗、刮痧等上门医疗服务。 6.3 康复保健 康复保健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辅具适配与指导:配备适合老年人需要的基本健身器具和康复辅助器具,并指导老年人使用; ——康复训练:对失智老年人进行非药物干预益智康复训练; ——辅具租赁:提供卧床、助行等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可根据老年人需求灵活采用日租、月租、年 租等方式; ——康复咨询:为老年人及其家属提供康复咨询服务。 6.4 膳食供应 膳食供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集中供餐:在公共餐厅为老年人提供符合其身体特点、荤素搭配、营养丰富、合理均衡的餐食; ——上门送餐:使用符合保温、保鲜要求的设备及运输工具,安排专人及时将餐食送至老年人居住 处。 6.5 精神文化 精神文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心理慰藉:为无子女、认知和情感障碍等需要关心的老年人提供沟通、情绪疏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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