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49.090 V 54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 2007—2015 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Specificationfor regular checkingofflight recorder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5-03-09 发布 2015-06-01实施 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 MH/T2007-2015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批准立项。 本标准由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王浩锋、苗凌云、舒平、钟民主、王纯、程焰。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MH/T 2007-2015 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民用航空器机载飞行记录器定期检验的相关要求和记录参数检查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航空器飞行记录器的定期检验。 2术语和定义 2. 1 飞行记录器flightrecorders 安装在民用航空器内部、用于记录航空器飞行数据、驾驶舱音频等信息以协助事故或事故征候调查, 并具有相应保护装置的设备。 注:本规范中, 飞行记录器是指飞行数据记录器、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及组合式飞行记录器(飞行数据与驾驶舱话音 一记录器) 2.2 定期检验regularchecking 为保证飞行记录器持续可用、记录数据的准确、可靠及质量,在规定的检验周期内对飞行记录器进 行的定期数据下载译码及对强制记录参数 、各声道记录数据的检查和校对。 2.3 定检周期regularreriod 飞行记录器检验工作需要按照经过局方批准的各机型相关维护手册(维修大纲)中要求的定期检验 准信息服务平台 时间间隔或至少每24个月进行一次。 2.4 译码data decoding 从飞行记录器下载记录数据及解码的过程。 2.5 误顿率errorrate 在飞行记录器数据下载及解码过程中由于未找到同步字而导致错误代码出现的比例。 3飞行数据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3 1 MH/T2007-2015 3.1工作内容 飞行数据记录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 一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外观检查; 一与数据下载设备连接、通电及飞行数据的下载; 一一对下载的飞行数据利用专业译码软件进行译码转换; 一一相关参数检查校验以及译码报告填写等。 3.2飞行数据记录器外观检查 飞行数据记录器整体外观应无影响正常工作的机械损伤。 3.3持续记录时间检查 持续记录时间应当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5h(飞机)或10h(旋翼机)所记录的信息,所记录信息 的读出应确保记录器在标准记录持续时间内运转正常。 3.4记录数据质量检查 对飞行数据记录器的分析应评估记录数据的质量,以确定记录误差(包括由记录器、采集设备、飞 机的数据源和从记录器提取数据使用的工具产生的误差)是在可接受限制内,并确定误差特征和分布; 飞行数据的均匀分布误顿率应不高于3%。如果在任意1h的记录时间内,误顿率超过5%、或者一个或 多个强制参数记录不正确,则认为飞行记录器系统工作异常。 3.5飞行数据连续性的检查 应使用实际飞行的最后完整航段(非地面测试数据)的飞行数据来进行记录时间的连续性检查,飞 行数据的记录时间应连续。 3.6强制记录参数有效性的检查 应使用实际飞行的最后一段完整航段的飞行数据来评估记录参数的有效性。 4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定期检验规范 4.1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包括: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外观检查; 一一对下载的舱音数据通过地面译码设备进行转译校验; 一一检查各声道声音记录质量(声音记录应当清晰可辨)以及译码报告填写等。 平台 4.2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外观检查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整体外观应无影响正常工作的机械损伤。 4.3持续记录时间检查 持续记录时间应当保留运行过程中至少最后2h或30min所记录的信息。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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