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120.10 A 00 MH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 MH/T6020—2012 代替MH/T6020-2006 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Commercial aviation fuel quality control & operating procedures 行业标准信息服务平台 2012-04-10发布 2012-08-01实施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 MH/T 6020—2012 目 次 前言 IH 1 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取样 6 检验 6 7 运输、储存和加注设备 8 生产验 9 9 接收程 10 10 沉降及 检验程 12 11 储存程序 13 12 发出程 14 13 加注程 14 设施、 14 设备的清洗 16 专机燃 料的质 量保 15 18 燃料的 16 回收和降质 17 应急程序 VL 接受检 18 香 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 质量控制和管理职责 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航空燃料的检验项目及重新评定表 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过滤设备的维护、监控和检查.. 26 服务平台 附录D(资料性附录) 收发油相关表格, 33 MH/T6020—2012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MH/T6020一2006《民用航空燃料质量控制和操作程序》,与MH/T6020一2006相比主 要技术变化如下: 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所增、删(见第2章,2006年版第2章); 修改了多舱组合样的定义(见3.4,2006年版3.4); 增加了目视检验的定义(见3.15); 修订了核对检验的定义(见3.16,2006年版3.15); 增加了储存油罐、回收油罐、污油罐和质量检查罐的定义(见3.21~3.24); 根据采购及加注的不同要求,修订了喷气燃料应满足的产品规格要求(见4.2,2006年版4.2); 将取样和检验(见2006年版第5章)拆分为取样(见第5章)及检验(见第6章),随后的 章节号相应顺延; 修改了取样的相关要求(见5.1,2006年版5.1.1); -增加了航空公司取样章节(见5.2),删除了原加注程序中的向航空公司提供油样章节(见2006 年版12.5); 修改了航空公司提取油样部位的规定(见5.2.4,2006年版12.5.2); 增加了检验种类(见6.2,2006年版5.2.2) 修改了外观检查的定义(见6.3.1,2006年版5.2.3.1) 删除了表1(见2006年版表1),相关内容修改为正文的注(见6.3.1的注1~注4); 增加了目视检验的检验项目规定(见6.3.2); 修改了核对检验、重新评定检验、专项检验的相关规定(见6.3.3、6.3.4、6.3.6,2006年版 5.2.3.2、5.2.3.3、5.2.3.5); 修改了管线安装的坡度规定(见7.1.1.3,2006年版6.1.1.3); 删除了关于长输管线的高低点设置的规定(见7.1.1.4,2006年版6.1.1.4); 删除了关于地井栓标识牌号及低点标识的规定(见7.1.1.5,2006年版6.1.1.5): 修改了关于防护网孔径的规定(见7.2.2.2,2006年版6.2.2.2); 删除了测量孔与罐壁间隔宜在0.5m以内的规定(见7.2.2.4,2006年版6.2.2.4); 删除了关于特定地区需安装储油罐喷淋等冷却装置的要求(见2006年版6.2.2.5); 修改了关于浮动吸油管的规定(见7.2.2.6,2006年版6.2.2.6、6.2.2.8); 增加了过滤装置(见7.2.3),将过滤器的相关规定加入其中,删除了2006年版6.2.2中的 过滤装置相关内容(见2006年版6.2.2.9~6.2.2.13); 增加了高点冲洗设备章节(见7.4),将高点冲洗设备的相关规定加入其中,删除了原加油地 井系统章节中的高点冲洗设备相关内容(见2006年版6.4.5); 删除了关于运输容器的清洗要求(见2006年版7.8); 增加了通用要求,将接收程序中的相关通用规定加入其中(见9.1),删除了原不同方式的接 收程序中的相关通用规定(见2006年版8.1、8.2、8.3、8.4、8.5); -增加了关于底部清洁情况的检查方法(见9.2.1) 修改了接收单一品种的长输管线燃料时的核对检验的取样要求,增加了留样要求(见9.3,2006 II MH/T6020—2012 年版8.2.2); 修改了接收多品种的管线燃料时的核对检验的取样要求,增加了留样要求(见9.4.1,2006 年版8.3.1); 修改了混输时的输送顺序(见9.4.3,2006年版8.3.3) 增加了机场油库不应通过多品种的管线接收的规定(见9.4.6); 增加了关于数量相差很大的数据的规定(见9.5.1.2); 删除了测试闪点的要求,增加了可3舱合并样品进行核对检验的规定(见9.5.1.3,2006年版 8.4.2.5); 增加了随船样品的交接要求(见9.5.1.6); 删除了无检验室的油库接收燃料的规定(见2006年版8.6); 修改了接收中添加抗静电添加剂的规定(见9.7,2006年版8.7); 删除了接卸燃料要求(见2006年版8.8),相关内容增加到通用要求中(见9.1); 将接收后操作程序更名为沉降及检验程序(见第10章,2006年版第9章); 删除了隔离程序中关于检验的相关规定(见2006年版9.1.2、9.1.3),相关内容增加到检验 程序中(见10.2.1); 增加了中转油库紧急情况下的油品最少沉降时间的规定(见10.1.2b) ,2006年版9.2.2a)) 修改了机场油库采用较短沉降时间需满足的要求的规定(见10.1.2b) ,2006年版9.2.2b)) 修改了检验要求 (见10.2 2006年版 删除了储存程序 中的异常情况的处理章节 节(见2006年版10.3)及回收油罐油料的处理章节(见 2006年片 10.4) 发出燃料的储存油罐的底部排放样品的检查规 2006年版10.1.2); 改! 2006年版10.1.4); 月对油罐 附件 的检 规定 见第 2006年 出程序 板第11 了地井检 的日 1常维 章节 加油设备 检香 冲洗的相关规定(见13.1.3、13.1.5), 增加 香 删除了加油地 的相关内容 (见2006 年版6.4.1~6.4.4) 2006年版 13. .4.4) 修改了低 点冲洗的规定 见13. 2006年版 .4.2) 5. 增加了关 于加油 态留存 燃料的 规定(见 13.1. 的静置 寸间的规定(见 13.2. 1.1b),2006年版12.2.1.1b)); 增加了罐式加油车及管线加油车日常质量检查时的取样方法(见13.2.1.2、13.2.2.2,2006 年版12.2.1.2、12.2.2.1); 删除了日常质量检查中对新购或修理后加油设备的规定(见2006年版12.2.5),相关内容增 加到加油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章节中(见13.1.7); 日常取样检查章节中增加了对高低点冲洗设备的要求(见13.2.4); 修改了加油过程中的取样检查要求(见13.4,2006年版12.4); 修改了油罐的清洗要求(见14.1,2006年版13.1); 修改了油车的清洗要求(见14.2,2006年版13.2): 增加了加油胶管章节(见14.6),删除了加注设备章节中的相关规定(见2006年版6.3.7、 6.3.8): 增加了油桶章节(见14.7),删除了附录中的相关规定(见2006年版附录B.4); 删除了专机燃料的质量保障章节中的具体规定(见第15章,2006年版第14章); 增加了供油系统内的排放回收和降质章节(见16.1); 修改了从飞机抽油的程序(见16.2,2006年版15.1);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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